应该说,通过公检法等部门的犯罪信息库和查询制度,在学校人员的初次配备上进行前置性筛选是一个有益的办法,这种机制安排也应该是校园性侵害犯罪防护体系的构成内容,有待进一步研究落实到相关工作环节当中。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陈勇表示,性侵害犯罪是侵害在校未成年人的一个重要犯罪类型,建议通过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把有犯罪前科的人员“阻隔”在诸如教师、学校保安等特殊职业之外,从而预防和减少这类犯罪。该建议得到媒体广泛关注。

  应该看到,校园性侵事件只是个别教师的个别行为。对此,应该理性看待背后产生的原因,认识到其对整个教师队伍的形象产生的不良影响,严厉惩处涉事的个别教师,并从制度上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

  如何采取有力举措,斩断伸向校园和学生的黑手、恶手,建立起有效的防护机制和体系,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不断思考并且积极行动。鉴于校园性侵害犯罪熟人作案的隐蔽性和重复作案特点,迫切需要对犯罪类型及发生的多种可能性进行系统分析,牢牢构筑一个依法从重打击震慑、机制化阻断、宣教性防范、制度化监控的校园性侵害防范体系,确保学生安全,让家长和社会安心。

  应该说,通过公检法等部门的犯罪信息库和查询制度,在学校人员的初次配备上进行前置性筛选是一个有益的办法,这种机制安排也应该是校园性侵害犯罪防护体系的构成内容,有待进一步研究落实到相关工作环节当中。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也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针对网络环境中的性侵案例,最高检还确立了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与接触儿童身体猥亵行为同罪追诉原则。这为更大程度和范围防范和打击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防范更加隐蔽的校园性侵,提供了法律遵循。

  青少年儿童是民族的未来,是家庭的希望。教育承载着国家的未来、人民的期盼。筑牢校园性侵的有效防范体系,一方面要形成社会共识与行动的合力,除了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发挥主导作用,还要动员整合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让犯罪行为无所遁形。司法部门要坚持依法严惩,强化对校园性侵害犯罪打击的震慑力度,让其不敢越雷池一步。另一方面还需要多方位引导公众对事件的客观理性认识,不夸大事实、不过分解读,避免形成一些不该有的社会偏见。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与社会发展研究院智库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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