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客户端北京6月28日电(冷昊阳)2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证券期货犯罪的司法解释。会上发布的两条司法解释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等方面作出明确,以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犯罪的惩处力度。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 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发布会上,最高法刑三庭庭长李勇表示,近年来,随着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操纵证券...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6月28日电(冷昊阳)2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证券期货犯罪的司法解释。会上发布的两条司法解释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等方面作出明确,以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犯罪的惩处力度。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 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发布会上,最高法刑三庭庭长李勇表示,近年来,随着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不断发生。近四年来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201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共起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71件111人,起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1件41人,起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02件128人。
“司法实践反映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李勇表示。
对此,在发布会上,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共11条,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以及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