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教育局长王玉玺,深圳市龙华中学校长包强平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导致国有资产分别流失上千万元和上百万元,请深圳市检察院、深圳市监察局立案调查,并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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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教育局长王玉玺,深圳市龙华中学校长包强平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导致国有资产分别流失上千万元和上百万元,请深圳市检察院、深圳市监察局立案调查,并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
事实与依据如下:
我叫李秋娟,自2005年到龙华中学担任校医,至2017年10月,已连续工作12年,距退休不足十年。其间共签订8份聘用合同:2005年9月1日,双方签订的是《深圳市宝安区教育系统非正编人员聘用合同书》;2011年9月1日以后,双方签订的是《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合同编号为LZ2011025);都是聘用合同。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双方签约依据是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通知》(国办发【2002】35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规定:在事业单位连续工作十年距退休不足十年,提出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至退休的合同。
我从2005年至2017年在深圳市龙华中学连续工作12年,距法定55岁退休不足十年,并于2017年6月书面向龙华中学提交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申请,龙华中学应当与我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但是龙华中学以转购买服务为由,试图解除聘用合同。但是我通过研究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发现龙华中办学试图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想彻底将我的干部身份变为工人。龙华中学的行为明显违法,我的岗位是校医,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各学校应当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校医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工资、福利待遇、职称评聘等方面与教师相同。因此,依法,我的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应当设岗,解决我的编制问题。龙华中学的行为明显违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规定,因此我不接受赔偿,我要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我本人本是在编干部,原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2005年龙华中学因参加广东省一级学校评估,必须按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配备规定人数与具备任职资格的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但是学校只有一个校医且不具备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因此学校直接聘请了具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我本人为校医,而且向我原单位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发了借调函。在此情况下,平顶山市第一人民院才允许我来到龙华中学工作。当时学校承诺可以依据人事部文件《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逐步解决我的工作调动问题。因为我爱人是高级教师,符合文件要求,我的人事关系应当及时解决。
但是2007年谌叶春到龙华中办学后,我爱人多次向其打报告,都没有得到解决。龙华中学时任校长谌叶春(现任龙华区教育局副局长)多年来不作为,将近十年不开教代会,暗箱操作,独断专行,擅自修改聘用合同,将本是“专业技术岗位的校医岗位违法划入教辅后勤岗位”。校医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有编制有经费,依法应当设岗,但龙华中学一直没有设岗,应该设岗而不设岗,不该设岗而多次设岗搞萝卜招聘,我自然不同意转购买服务,是工人才转购买服务。识破了龙华中学某些领导的险恶用心,我于2017年6月向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我的仲裁请求主要是:(1)自2017年8月起,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2)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我要依法维权,从此,进入法律程序。
到了2017年9月签订合同的时间,龙华中学校长包强平拒绝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并指使保安强行阻止我正常上班,如同恶霸。2017年10月8号,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出来,裁定:深圳市龙华中学以不低于原劳动合同标准与李秋娟签订至退休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龙华中学校长包强平拒绝执行,拒不安排我回单位上班。双方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
0306 民初
25508号判决:深圳市龙华中学以不低于原劳动合同标准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龙华中学校长包强平仍然拒绝执行,后又对我爱人说可以按判决书签合同,但是律师提供的合同不符合判决书要求。双方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罗映清、法官蔡雪燕、彭建钦推翻了一审判决,以劳动合同法中的重大变化为由,于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做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7099号民事判决,判定龙华中学强行剥夺我劳动权利的恶霸行为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只需以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进行赔偿”。
我不认同这两份判决书,这两份判决书罔顾事实,硬把聘用合同说成是劳动合同,完全是指鹿为马,把人事争议硬说成劳动争议,适甩法律明显错误,但是一审法院尚存一丝正义,二审法院完全颠倒是非,违背法律伦理,以下法对抗上法,枉法裁判。为此,我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结论是(摘录):本案属于人事争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权利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中有关规定”。就这样,深圳市检察院虽承认是人事争议,适用人事法律,但不遵守人事法律,把“明确规定”说成“没有规定”,又硬扯到了劳动法中严重损害我的劳动权利的条款“有重大变化,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上来。就我的情况,人事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规定:在事业单位连续工作十年距退休不足十年,提出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至退休的合同。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范凌云确硬说没有规定。我们的执法者到了可以视而不见胡说八道的地步了吗?
但是,值此,我的司法程序走完,我还不得不接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7099号民事判决,判定龙华中学强行剥夺我劳动权利的行为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只需以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进行赔偿”。
那么,既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7099号民事判决是深圳市龙华中学校长包强平花了很大一笔律师费得到的结果,包强平校长和深圳市龙华区教育局都必须遵守判决,否则即为违法。现在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7099号民事判决,龙华中学对我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对龙华中学其余三十多位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都同样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按照“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只需以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进行赔偿”的判决进行赔偿,但现在事实上,深圳市龙华中学对其余三十多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均是按照“每工作一年赔偿两个月的工资”计算的赔偿金,此行为违法,多赔的这一个月工资合计超过百万,属于国有资产。正是包强平校长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超过百万,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同理,深圳市龙华区教育局下属学校共有超过200个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赔偿资金超过500万甚至上千万,属于违法行政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特别巨大的情况,龙华区教育局局长王玉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证据如下:(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7099号民事判决书。(2)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3)告知书
以上事实清晰,请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监察局立案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监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监督。
举报人:李秋娟 . 2019-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