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当前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项招生计划的制度意义更为明显。在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要求到2017年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进入重点高校人数明显增加,形成保障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

  作为当前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项招生计划的制度意义更为明显。在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要求到2017年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进入重点高校人数明显增加,形成保障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同样,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继续实施农村和贫困地区专项招生计划。可见当前专项招生计划层层加码,政策实施力度日趋加强,那么相应的招生制度理应不断完善,招生措施需要进一步优化,让公平政策真正发挥“公平”作用。

  第一,招生过程必须严格。 在《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中强调“三严格”,严格报考条件,严格资格审核,严格招生管理,杜绝招生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好政策是否会产生权力寻租问题,是否会被投机者找到制度漏洞与操作空间而滥用,户籍、学籍等信息是否准确无误等等,这些问题既要求多层级教育与公安部门联合审查,做好一次把关,还要求招考机构和高校招考部门做好二次审核。同时,必须严格落实从招生政策、招生过程到招生结果的信息全公开,接受广大考生、家长等各方利益相关群体乃至全社会的共同监督,让专项招生计划置于“阳光下”。

  第二,招生机制仍需完善。 当前专项招生计划的整体规则仍需进一步调整完善,各省的执行情况与录取批次也有所差异,专项招生精准性有待加强。不同层次高校的招生政策应有所区别,对于部属一流高校,应当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着重考虑招生效率,而对于省属重点高校来说,可适当增加招生规模,重在维护教育公平。此外,为了以专项招生计划名义考入重点大学,一些地方的高中成立了专门的班级进行备考辅导,专项招生计划尤其是国家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成了少数地方、少数学校和少数学生进入重点大学的“敲门砖”。从一些高校的录取结果看,一些重点大学特别是名牌大学在一些省份的录取人数集中在少数几个县的中学,某种程度上背离了专项招生计划设置的目的。因此,未来需要遵循机会均等原则,进一步优化专项招生计划的整体报考规则,形成公平机制一体化,规避参与者的投机心态。

  第三,招生宣传重在落实。 宣传到位是保障机会公平的前提,考虑到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不能有效地利用网络,家庭条件受限的他们仍然以学校通知、老师告知等传统方式获取招考信息。因此,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特别是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高中的政策宣传主体责任,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信息不对称谋求私利。采取符合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信息获取特点的方式发布信息,如组织专题政策说明会、制作专项招生计划报考指南向考生提前发放等,将招考政策传递到位。加强高中的报考指导与行政服务,确保每一名有资格享受政策的学生知晓信息,给予有报考意愿的学生相应的时间支持、行政支持与条件支持,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第四,招生配套强调关怀。 专项招生计划面向的是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在招录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家庭条件与特殊情况,在保证招生公平的前提下,兼顾选拔效率。例如高校专项计划可适当简化报名、资格审核、选拔考试等流程,采取笔面试的高校应明确提供考生的赴考资助,或采用远程网络考核等多样化选拔方式,特别是要解决招生过程中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实际困难与需求建档立卡。在专业投放中,优化专业结构,给予适合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学习基础且有利于其发展的专业,满足学生的专业发展需求。同时,加强在招考过程中有关大学资助政策的宣传与落实,帮助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摆脱因家庭经济条件在选择大学时的负面影响,矫正他们高等教育阶段的流动意愿。

  第五,学生发展更应关注。 专项招生计划针对的应不止于解决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的高等教育机会问题,还应该着眼他们的大学成长与发展过程。专项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享受了不同程度的高考分数补偿,高中进入大学后发生的巨大转变对其学习、生活、心理乃至方方面面都存在着影响,他们不仅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而且易转化为学习困难学生,需要高校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他们的教育与帮扶,如做好此类学生的入学适应与心理辅导,提供发展型资助支持,加强学业与就业指导,提升学生的非认知能力水平,帮助他们真正实现人生的转折。

  最后,专项招生计划的实施要防止政策的叠加效应,使部分地区和部分人群享受多重政策优惠。 目前我国“双一流”高校的招生数量只占高考录取人数的4.7%左右,竞争非常激烈,如果产生政策叠加,那就是公平政策的反向歧视。专项招生计划已经实施7年,有必要进行系统性的政策评估,以保证其真正促进教育公平,实现政策设置的初衷。

  (作者:吴秋翔,系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李立国,系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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