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是中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国家对高等教育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决定了高等教育的发展速度,影响着高等教育公平的推进状况,是一项具有全局性、事关考生及其家庭切身利益的大事。
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是中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国家对高等教育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决定了高等教育的发展速度,影响着高等教育公平的推进状况,是一项具有全局性、事关考生及其家庭切身利益的大事。
一、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不是单纯的教育决策,而是国家综合决策,直接服务于国家战略。招生计划编制工作对于缩小区域教育差异、促进区域教育公平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已经迈入小康社会的最后攻坚阶段,同时也处在改革的深水区,贫富差距和社会稳定成为突出问题。教育是实现社会流动的主要途径,关乎公平正义。寒门子弟能否通过读书改变命运,一直是社会和舆论关注的焦点。因此,入学机会补偿是教育决策中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另外,区域高等教育的协调发展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进程中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其影响和意义远远超越了教育本身。如果西部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的受教育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区域之间发展差距过大,最终会影响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以及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第11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这意味着对于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地域差异进行干预,补偿边远贫困地区人群的受教育机会,这不仅是现实和道义的需要,更是法定义务。
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区域教育公平,保障不同群体受教育机会的公平,但这些措施是否真实地促进了教育公平,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教育公平,需要有客观指标来度量、具体政策来落实。根据国务院提出的要求,今年的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提出了确保实现最低省份高考录取率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缩小和确保考上重点高校的农村及贫困地区学生进一步增加两个政策指标,具体通过“国家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国家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进行实施。这就从源头上对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给予了必要保障。
二、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对各省高考升学率有重要影响,但高考升学率的高低还取决于各省高考报名人数、基础教育水平、高校办学能力等因素。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也充分考虑了各地高考录取率之间的差距。
从规模和数量上来看,地方院校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主体。我国高等教育招生实行“分省定额,划线录取”政策,在省内各县区之间,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是公平的。但从全国来看,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程度的差异,各省份能够提供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有差异。有些省份高等教育比较发达,高等教育容量在满足当地生源需求的同时还有剩余;而有些省份高等教育不够发达,尚不能完全满足本地生源的高等教育需求。在计划管理体制下,由中央政府协调利用发达地区过剩的高等教育资源为不发达地区提供高等教育,既能促进入学机会公平,也能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率。
教育部在高考招生计划编制过程中考虑了各省份高等学校的培养能力和培养质量,也考虑了高考报名人数和基础教育发展水平。今年在计划编制中提出缩小省际间高考录取率差距的目标,就是在充分考虑各地办学条件和高考报名人数变化的基础上提出的。
当然,中央政府在高考招生计划编制过程中,通过招生计划在各省份间的分配促进区域教育公平,也充分考虑了措施平稳实施的可行性。即计划安排不是在总量不变的条件下让各省份进行零和博弈,而是在总量增加的条件下进行动态优化。
三、当前中央政府调节招生计划分配采用的是扩大优质教育供给、在增量中动态优化的策略。无论是发达省份还是不发达省份,所享受优质教育的绝对量都在增加。
前面提到,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总体上是公平的,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大家担忧和关注的主要是优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分配问题,即中央部委高校入学机会的供给和分配问题,这也是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供给短缺矛盾的集中体现。
今年招生计划编制的重要原则是确保全国和各省份高考录取率不降低;确保中央部委高校招生总规模只增不减、投放到各省的招生计划只增不减。从供给角度看,各中央部委高校的招生总规模有所增加,投放到各省的招生计划可以做到只增不减,即在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总量适度增加的前提下进行增量调整、动态优化。
政府干预教育机会公平既有现实必要性,也有道义合理性,更有法律依据。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应秉承合理性原则。
从目前情况看,中央政府在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中并没有突破这一原则。经过几年的努力,落后地区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和享受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机会有了很大改善,但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而从根本上解决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供给短缺的矛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选择性需求,则需要通过高等学校坚持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来逐步实现。
当然,从长远来看,应加强研究论证,在条件成熟时探索逐步下放权力,让各省份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自主决定本省高等教育的规模。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增加财政补贴或省际协作专项等方式,对边远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教育机会进行救济和补偿。这样的做法更具弹性,各省份实施起来会更有积极性,也能提高各地居民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作者钟秉林系中国教育学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