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三审的通过,明年9月1日,新法将正式实施。这将给民办教育机构、地方教育部门带来哪些机遇与挑战?面对新法,民办教育机构又该如何选择?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三审的通过,明年9月1日,新法将正式实施。这将给民办教育机构、地方教育部门带来哪些机遇与挑战?面对新法,民办教育机构又该如何选择?
配套措施亟须出台
“从现在起,配合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各部门各地区需要做的事情确实不少。当务之急,是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尽快研制出台必要的配套制度及过渡措施。”在近日举行的第八届民办教育大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进中央主席严隽琪如是说。
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在许多方面都做出了重要调整,尤其是提出分类管理,除义务教育阶段外,其他教育机构均可依据学校情况,自主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该如何选择?面对这一问题,多位民办教育实践者摇头。一位河南民办校长表示,最近经常会接到其他民办校长的电话,商议如何选择。“很多同行很茫然,修法条款只是大的框架,没有解答民办教育者关于分类管理的困惑。”
“没有配套措施,也没有两类学校具体的扶持、管理政策,甚至没有文件告诉实践者选择两类学校分别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走哪些手续。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举办者根本不敢选择。”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委员、广西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广西经济职业学院院长肖开宁认为,正是因为没有明确、具体的配套政策,民办教育者不清楚自己选择之后将面临怎样的未来,所以很多人下意识往最坏的方向想。“这也是为什么,修法通过前后,业内人士颇为担忧的原因。”肖开宁建议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及释法文件,解答举办者的困惑,帮助其依据学校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选择。
地方将迎来更大创新空间
“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依照本决定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第八届民办教育大会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王佐书特意将民促法修法决定的最后一段读给与会人员听。他还特别提醒,此次修法多次提到“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等类似语句,这意味着在有关民促法修法实施上,地方将有很大的创新空间。“地方配套制度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修法的落地效果及民办教育的发展。”
“中国很大,各地情况各异,绝不能一刀切。此次修法,特意将部分权力下放,地方可在不违反法律大框架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民办教育实施情况,适当创新,制定相应的鼓励、管理政策。”在肖开宁看来,此次修法,中央做到了简政放权,给予了地方更大的创新空间,各地可“搞”出特色。如各地财政能力不同,给予两类学校的财政补贴如果全部由地方政府承担,将给一些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带来很大财政压力。针对此,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成本分担机制。
中央应给予地方创新一定指导支持
“分类管理作为一个新的突破,怎样的支持措施是合理的?如何才能保证民办教育平稳过渡?”肖开宁认为,虽然修法给予地方创新的权利,可是会不会用,能不能用好这一权利,对很多地方部门而言还是一大挑战。
距离新法正式实施还有不到9个月,据了解,大多数地方还未出台相应的配套实施管理文件。“很多地方还处在观望状态,一头雾水。因为中央没有出台供地方参考的配套措施政策,其他地方也没有实践过的经验可以借鉴,加上对各地而言,分类管理是一个新鲜事物,地方教育部门很难把握创新的‘度’,也不知道如何才能真正保证民办教育平稳过渡。”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告诉记者,在给予地方创新权力的同时,中央也应给予一定的指导支持。如中央能否先出台配套文件,让地方有所参考,“当然,要给地方留下创新空间”。
王佐书建议,下一阶段,行业协会应继续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发展情况、实际诉求等方面进行调研,为地方制定配套措施提供依据、建议。
“推动民办教育发展,实行分类管理是系统工程,只有教育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还不够,需要其他部门如税务、土地、工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肖开宁表示,只修改民促法,其他法律文件不做相应修改,还是无法落实对民办教育的促进。如新法实施后,部分阶段民办学校可以选择营利性,但若还按照与公办学校相同的考评体系对其考评,依旧不能激发民办学校的市场活力。
针对此,肖开宁建议采用“实验区”的方式,在全国选取几个省优先、加快推行新政,研究、探索适宜的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