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生源数量下降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数量最近几年大幅减少。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初中毕业生数量较2011年减少了319.09万人,减幅为18.37%,与此同时,2015年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数量较2011年减少212.62万人,减幅为26.12%。生源数量减少,招生数量下降导致全国不少地方的中等职业学校面临招生不足,资源闲置的办学困境,迫切需要转型发展。

  受生源数量下降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数量最近几年大幅减少。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初中毕业生数量较2011年减少了319.09万人,减幅为18.37%,与此同时,2015年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数量较2011年减少212.62万人,减幅为26.12%。生源数量减少,招生数量下降导致全国不少地方的中等职业学校面临招生不足,资源闲置的办学困境,迫切需要转型发展。

  中等职业学校转型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口是拓展办学职能,大力强化社会培训和社会服务功能,由以往以学历教育为主向学历教育、社会培训、社会服务并举办学模式转型。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要求,职业学校要实施学历教育、技术推广、扶贫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社会生活教育。

  然而,中等职业学校在向学历教育、社会培训、社会服务并举办学模式转型的过程中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制度问题,例如,财政经费如何投入才能鼓励支持中职学校开展社会培训和社会服务?中职学校开展社会培训和社会服务的合法资质如何确认?中职学校教师从事社会培训与社会服务的工作量如何计算?在普遍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条件下,如何落实“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激励中职学校教师积极从事社会培训和社会服务?等等。中等职业学校转型发展不仅需要办学理念的转变,还迫切需要相应的制度创新以便扫除中职学校转型发展面临的制度障碍。

  最近,浙江省舟山市教育局出台了中职校做好社会服务教师可增加绩效工资的相关政策,为我们展示了一则典型的促进中职学校转型发展的制度创新案例。据《中国教育报》2016年9月6日报道,浙江省舟山市教育局为解决中职学校教师从事社会培训和社会培训工作量计算和薪酬计量问题,出台政策明确市属中职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可按照一定比例增加绩效工资。政策规定,以2015年市属中职学校社会服务收入为考核基数(每三年核定一次),当年社会服务收入达到或超过基数水平的,可按照1/3比例计提社会服务收入至绩效工资中。同时增量也有两个“封顶”,即绩效工资总额不超过基准水平的130%,社会服务收入用于绩效工资部分不超过社会服务收入的50%。政策还规定,社会服务收入计提的额度与学校当年的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价结果相挂钩。监测评价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4档,相对应的系数分别为0、1、1.1、1.3。每一笔进入学校账户的社会服务收费,教育局计财处都会和职成教处共同审核,以确定是否计入考核范畴。新增的绩效工资,各校可根据教育局的相关精神自行分配。

  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创新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致性制度变迁两种路径。诱致性制度变迁是通常由社会活动的基层实践者针对社会实践中面临的制度问题,自发地、自上而下地引发的制度变迁。强致性制度变迁通常是由政府部门以颁布新的政策法规的形式,由上而下引发的制度变迁。不过,强致性制度变迁通常是建立在诱致性制度变迁所积累的制度创新实践经验基础上的。所以,任何一项有效的制度创新过程均需要基层实践者和政府部门上下合作才可以完成。中等职业学校转型发展所需要的制度创新同样需要发挥中等职业学校和政府管理部门两个积极性,一方面中等职业学校面对转型发展所面临的制度掣肘要积极呼吁,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另一方面政府管理部门也需要积极关注中职学校有关制度创新的呼声,积极关注中职学校制度创新的实践经验,将其提炼总结为新的政策法规,以便全面推进中等职业学校转型发展。

  (作者系北京教科院职成所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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