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教师职称改革是建立完善的乡村教师激励制度体系的重要策略之一,其重点在于提升乡村教师职业地位和专业发展水平,其难点在于不单单以提高乡村教师待遇为目的,更在于对乡村教师的职业认可和精神慰藉。


CFP供图
    乡村教师职称改革是建立完善的乡村教师激励制度体系的重要策略之一,其重点在于提升乡村教师职业地位和专业发展水平,其难点在于不单单以提高乡村教师待遇为目的,更在于对乡村教师的职业认可和精神慰藉。

  提高乡村教师的待遇和地位,是党和国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2016年,这一要求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以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的激励制度,是切实提高乡村教师待遇的重要内容。

   乡村教师职称结构问题是根本问题

  从1986年我国开始实施中小学职称评聘制度以来,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内部差距就一直存在。我们以2011至2013年《中国教育统计年鉴》统计数据为基础,发现乡村教师职称结构问题一直是乡村教师评职称难的根本问题。

  乡村教师高级职称比例明显低于全国平均值,尤其低于城区教师。乡村教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比例仅为4.2%,比全国平均的10.8%低6.6个百分点,比城区教师的16.2%低12个百分点。而在初级职称中,乡村教师的比例为44.9%。这意味着,乡村教师职称更多停留在初级和中级上,城乡差距过于明显。

  西部乡村教师中高级职称比例明显低于东部教师。区域发展不均衡一直是我国教育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这在乡村教师职称结构中也明显显现。例如,西部乡村教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比例仅为3.3%,东部为4.6%,中部最高为4.9%,西部比中部低1.6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值低7.5个百分点。

  但值得肯定的是,近年来,西部乡村教师高级、中级职称比例的增幅和初级职称比例的减幅均高于东部。其中,西部乡村教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比例在逐年增加,增幅为0.7个百分点,而东部增幅为0.5个百分点。东、中、西部乡村教师各级职称比例虽均有所增长,但西部比东部快,有利于逐步缩小东、中、西部的差距。

   政策落实不畅导致乡村教师高级职称比例偏低

  28个省市乡村教师高级职称比例低于全国平均值,且省际差距明显。全国仅有内蒙古、辽宁、天津三个省份乡村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比例超过全国平均值。有28个省市低于全国平均值,其中西藏乡村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比例仅为1.0%,比全国平均值低9.7个百分点。内蒙古和西藏之间相差19.5个百分点,省际差距过于明显。而内蒙古和西藏均为西部地区,均为民族自治地区,但两者差距之大也说明政策导向在具体落实中的重要作用。

  从学段分布上看,各学段乡村教师高级职称比例均低于全国平均值,而且学段越低,具有高级职称的乡村教师比例越低。其中,乡村初中教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比例为11.1%,低于全国初中平均值4.9个百分点。

  乡村小学教师高级职称比例偏低的根源在于,我国在2015年以前实施的政策中规定小学阶段教师职称分为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而小学高级教师仅为中级职称,其他级别教师均为初级教师。虽然小学教师也可评定中学高级职称,但比例配置非常低。因此,乡村小学教师高级职称的比例明显低于乡村初中和乡村高中教师。同时,乡村初中和乡村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比例差距明显,政策中并没有将初中教师和高中教师区别对待,但在比例规定中,各省有明显差异,因此导致不同学段高级职称教师比例的差异,但城乡之间教师职称的差距更多是政策落实不畅导致的。

   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的政策建议

  国家提出的向乡村教师倾斜、县域内职称结构平衡、评审条件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以及对乡村教师在论文、外语上不做硬性规定等政策,都体现出国家改革乡村教师职称制度,提升乡村教师职业地位的导向性作用。这样的好政策更需要落实好,让乡村教师真正从中获益。在具体落实中,建议如下:

  切实落实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并确定中小学教师职称结构比例。首先,要切实落实国家规定的统一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各地在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中,切实落实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这也是深入推动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的坚实基础。与此同时,根据国家要求,各省根据自身人才结构特点,因地制宜确定中小学教师职称结构比例。

  提高乡村教师高级职称比例,缩小城乡差距。职称对乡村教师来说,不仅是养家糊口的基石,更是职业价值的标尺;不仅是物质生活的依托,更是精神层面的慰藉。而城乡教师高级职称比例之间的悬殊差异,都是对乡村教师的不公正。因此,各地在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中,应不断提高乡村各级教师高级职称比例,确保乡村教师高级职称比例不低于城镇教师,缩小城乡差距。

  在统筹考量县域内平衡的基础上,乡村教师单独评审,并向具有25年以上教龄的教师倾斜。从教育均衡发展来看,县域内教育均衡发展最为适合我国当前国情,因此,各省依据国家专业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的比例,并结合本省各县域内均衡程度确定本省中小学教师职称结构比例,明确乡村教师职称结构比例。在评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乡村教师尤其是村小和教学点教师的特殊性。为确保乡村教师职称评定的公正性,乡村教师高级职称应单独评审,由省内根据各县乡村教师高级职称已有人数,确定各县比例,择优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长期从事乡村教育的老教师。与此同时,对已评定高级职称、流动到城镇学校的乡村教师,需重新认定高级职称。

  西部乡村教师中级及以下职称达标者自然晋级。从总体上看,我国乡村教师中级职称比例高于初级职称比例6个百分点,但西部乡村教师中级职称比例却低于初级职称比例10.8个百分点,明显低于全国平均值和中东部水平。因此,西部省份尤其是重庆、贵州、西藏、陕西、甘肃、新疆等乡村教师具有中级职称占比低于40%的省份,应实行中级及以下职称教师达标即可自然晋级的职称晋升制度。

  乡村教师职称改革是建立完善的乡村教师激励制度体系的重要策略之一,其重点在于提升乡村教师职业地位和专业发展水平,其难点在于不单单以提高乡村教师待遇为目的,更在于对乡村教师的职业认可和精神慰藉,让乡村教师有幸福感和获得感,并最终促进乡村教师职业地位不断提高。

  (作者高慧斌,单位: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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