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特殊儿童作为社会成员中的弱势群体,其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社会成员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别保护。小编大致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发布的适用于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它们是特殊教育事业的行动准则,也是保障残疾儿童平等享受公平教育、优质教育强有力后盾。

  导语: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特殊儿童作为社会成员中的弱势群体,其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社会成员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别保护。小编大致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发布的适用于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它们是特殊教育事业的行动准则,也是保障残疾儿童平等享受公平教育、优质教育强有力后盾。

  ●20世纪50年代,中央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指出,在发展各级各类学校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盲、聋、哑等特殊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是残疾人教育问题第一次写进国家的根本大法。)

  ●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在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同时,还要努力发展幼儿教育,发展盲、聋、哑、残人和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这里首次明确了特殊教育中应当包括弱智儿童的教育。)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1988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全面阐述了特殊教育的重要地位,并从方针与政策、目标与任务、领导与管理三个方面,对特殊教育提出了22条意见。(这是专门指导残疾人教育事业开展的纲领性文件。)

  ●1989年,国务院转发了《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发展特殊教育要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

  ●199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中国保障残疾人权利的第一部专门法律。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1994年, 颁布《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

  ●1994年,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颁布。

  ●2006年,修订《义务教育法》,立足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从政府责任、教育形式、教师待遇、经费投入和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做出相关规定,大大充实了有关特殊教育的规定。

  ●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关心特殊教育。

  ●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将发展残疾人教育作为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的第一项意见,写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2014年,《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提出,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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