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教育督导报告发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3月2日,教育部督导办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请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出台《暂行办法》?

  答:出台《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工作,推动国家、省、市、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有序开展教育督导活动,为依法依规实施教育督导提供制度保障。

  (一)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对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12年,《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提出“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针对《条例》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督导报告的发布主体、原则、类型、内容、格式、时限、方式和作用,进一步明确了督导报告由谁向社会公布、如何公布、何时公布等问题,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切实举措。

  (二)发布教育督导报告的实践为出台《暂行办法》积累了经验。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特别是针对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开展了一系列教育督导,并在督导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教育督导报告,有力地推动了地方和学校针对督导意见加强整改、解决问题,大大提高了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在工作中,我们探索形成了一些关于发布教育督导报告好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通过规范文件的形式加以提炼和总结,进一步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

  (三)《暂行办法》是依法依规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四中全会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出新的部署。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出台《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制度,使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提升了依法依规实施督导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督导单位要及时进行整改,教育督导报告将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问责的重要依据,这对于进一步强化教育督导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中的作用,推动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具有积极意义。

  (四)《暂行办法》是提高教育督导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的有效途径。转变政府管理职能,要求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暂行办法》规定了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通过教育督导报告的方式对外公开,有利于督导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了督导工作的透明度。此外,将督导意见和整改情况作为教育督导报告的重要内容对外公开,有利于督促被督导单位主动作为,认真履职,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2.问:请介绍一下《暂行办法》的出台过程?

  答:2012年《条例》颁布实施后,我们就着手研究制定规范督导报告发布的政策,细化《条例》有关规定。近几年,多次针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督导,对外发布督导报告,在实践中积累报告发布经验。在汲取一些国家教育督导工作经验,借鉴有关部门和行业做法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暂行办法》初稿,并向教育督导战线、相关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形成了《暂行办法》审议稿。2014年12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暂行办法》进行了审议。在吸收审议意见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完善了《暂行办法》,发函征求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最终形成了《暂行办法》的发布稿。

  3.问:发布教育督导报告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 根据《暂行办法》,发布教育督导报告遵循“分级负责、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分级负责,明确了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工作的责任划定原则。《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向社会发布教育督导报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工作负责。客观公正,是指教育督导报告要客观公正地反映教育督导工作实际,既不能掩饰回避,也不能带有偏见或夸大其词。及时准确,是指督导报告发布主体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发布教育督导报告,确保发布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教育督导报告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问:教育督导报告有哪些类型?

  答:《教育督导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就条例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条例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暂行办法》据此将教育督导报告分为专项督导报告、综合督导报告和年度督导报告三类。专项督导报告是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后形成的督导报告;综合督导报告是教育督导机构实施综合督导后形成的督导报告;年度督导报告是教育督导机构根据一个年度内实施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的情况,总结形成的督导报告。

  5.问:《暂行办法》对教育督导报告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一是明确了教育督导报告内容。一般分为督导过程、督导意见、整改情况三部分,主要包括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情况、被督导单位和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督导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要求、被督导单位整改情况等内容。

  二是规定了教育督导报告的撰写要求。描述督导过程要简明扼要;总结被督导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要客观公正;反映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要准确、客观、具体;提出整改要求要观点鲜明、针对性强,具有专业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被督导单位整改情况要措施具体、期限明确、效果明显。

  三是对发布格式提出要求。教育督导机构应统一教育督导报告发布格式,力求规范、简洁。

  四是明确了教育督导报告的运用。教育督导报告将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问责的重要依据。

  五是明确了教育督导报告发布的时限要求。及时准确是发布教育督导报告的重要原则。《暂行办法》规定,专项督导报告应当在督导结束后7日内对外发布,综合督导报告应当在督导结束后15日内对外发布,年度督导报告应当在次年一月底前对外发布。

  六是提出了教育督导报告发布方式。教育督导报告可以采取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对外发布。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确保了教育督导报告发布的时效性;发布方式多样,有利于加大教育督导报告的公开力度,扩大教育督导报告的影响力。

  6.问:如何推进《暂行办法》的落实?

  答:为落实好《暂行办法》,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尽快设计统一的教育督导报告发布格式,今后将按照统一格式对外发布教育督导报告。二是督促指导各地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做好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工作。三是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对教育督导报告发布情况和发布内容进行监督。督促教育督导部门做好督导报告发布工作,督促各地各校按照督导意见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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