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最核心、最本质的要求就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教是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第一要义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一论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教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宪法日的设立,既昭示着依法治国理念的前行,也意味着法治精神的回归。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最核心、最本质的要求就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教是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第一要义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是对改革与法治关系的深刻总结。教育改革发展进入深水区后,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涉激流、行险滩,靠什么冲破阻碍?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用法治为改革护航,教育改革就会事半功倍。

  过去的改革更多靠“摸石头过河”的勇气,“边抓牌边定规则”。而在今天,随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不断确立,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必须循着法治的轨道前行。教育综合改革事关全局,不仅要破除制约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还要与经济、政治、文化、生态文明建设等改革相互配合、协同闯关,必须于法有据、有法可依。

  教育综合改革,必然涉及利益和权力的重大调整。深水区的利益藩篱,攻坚期的复杂难题,只能用法治理念去破解。把改革主张转换成法治主张,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风险,才能确保改革有序进行。反观近年来时有发生的“校闹”事件、安全纠纷、师德失范等社会敏感问题,其实完全可以在法治框架内,通过教育制度创新化解处理。

  教育综合改革必须寻求法治之下的“最大公约数”,这是教育改革持续向前的制度源泉。教育综合改革涉及部门多样、利益主体多元,要通过法定程序凝聚共识,并将各方共识以法治方式确认下来。通过法定程序广纳众议形成的改革方案,有利于激发教育利益相关主体活力,降低改革实施成本。

  法治护航下的教育综合改革,不仅意味着有法可依,而且意味着良法善政;不仅意味着更完备的制度与秩序,而且意味着更多的公平和正义。在这样的改革图景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彰显着深刻内涵:更加注重程序正义,改变教育领域传统上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建立健全推进教育综合改革的法定程序;更加注重权利保护,教育的核心价值在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要求尊重和保障师生权利,建立健全权利保障机制;更加注重制度完善,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以《教育法》为核心的专门教育法律体系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相关法律体系,但依法治教的制度措施还不健全,这要求建立健全教育法律制度;更加注重规则公平,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要通过法治方式建立健全公平的教育法律规则,充分体现各方合法权益和合法诉求;更加注重利益相关方参与,教育综合改革要激发利益相关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信息公开和决策民主等各种法治途径,让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关键在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真落实。比如,在转变教育管理方式、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推进管办评分离等群众高度关切的重大改革过程中,要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健全教育依法决策机制,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让法治精神渗透在各项具体改革领域里,让教育改革走在法治的轨道上。具体到学校管理上,也须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要以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为目标,落实和规范学校办学自主权,形成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教师依法执教,学生依法维权的局面;还要以健全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为着力点,不断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教育是民族振兴之基。让我们凝聚共识、开拓进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让教育领域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善之区”。(本报评论员)

    《中国教育报》2014年12月4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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