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信息化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国家综合国力与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国家统计局国际统计信息中心对世界主要国家和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息化发展指数(IDI)的测算表明,虽然目前中国信息化发展总指...
近年来,信息化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国家综合国力与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国家统计局国际统计信息中心对世界主要国家和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息化发展指数(IDI)的测算表明,虽然目前中国信息化发展总指数在世界的位次较低,但中国信息化发展指数年均增长速度较快,部分地区已达到或接近世界高信息化水平地区的水平。1996-2004年,中国信息化发展指数在所比较的33个国家(地区)中的位次分别为28、28、27、27、27、26、25、25和25。2004年我国信息化发展指数比世界平均水平低9.65%,仅相当于居世界首位瑞典的58.97%。但近年中国信息化发展指数的位次有所提高,2004年居第25位,比1996年提高了3位。
从中国信息化发展指数五个分类指数在所比较的国家(地区)中的排位来看,2004年信息消费指数排名最靠前,排在18位;其次是基础设施指数,排在24位;再次是使用指数,排在26位;然后是知识指数和环境与效果指数,分别排在27和29位。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的基础设施指数、知识指数和信息消费指数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使用指数略低,环境与效果指数差距最大,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59.97%。
不过,与信息化发展指数中分类指数值最高的国家相比,2004年我国基础设施指数、使用指数、环境与效果指数和信息消费指数分别相当于瑞典(居世界首位)的31.1%、75.7%、47.9%和61.5%,知识指数相当于丹麦(居世界首位)的85.4%。由此可见,我国五个分类指数与信息化发展指数最高的国家相比,差距最大的是基础设施指数,然后依次为环境与效果指数、信息消费指数和使用指数,知识指数的差距最小。
尽管中国信息化发展总指数在世界的位次偏低,但其年均增长速度却很快。1996-2004年,中国信息化发展指数年均增长速度居世界第5位,是世界平均速度13.58%的3.1倍。中国五个分类指数的年均增长速度也都居世界前列,基础设施指数、使用指数、知识指数、环境与效果指数和信息消费指数分别居所比较国家(地区)的第4位、第5位、第8位、第2位和第1位。
然而,就我国信息化发展各指数来看,目前我国信息化发展还不平衡,信息化发展的环境与效果及基础设施比较薄弱。2005年我国信息化发展指数为0.592,比2000年提高0.120,比1995年提高0.331。在五个分类指数中,有两个分类指数值高于总指数,分别是:使用指数最高为0.775;其次是知识指数为0.756。另外三个分类指数则低于总指数,分别是:信息消费指数为0.532;环境与效果指数为0.523;基础设施指数为0.358。
从全国各地区来看,2005年信息化发展指数位居全国前五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为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和浙江;位居后五位的分别是安徽、青海、云南、贵州和西藏。
研究发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归为五个类型地区,这五个地区间信息化发展指数存在着较大差距,这表明我国信息化发展在地区上还不平衡,地区间存在较大的数字鸿沟。
——第I类型地区(信息化发展高水平地区):包括北京和上海。其特点是五个分类指数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2005年信息化发展指数分别为0.843和0.774,达到或接近2004年属于高信息化水平地区的加拿大(0.845)和西班牙(0.780)的水平。第I类型地区2005年的信息化发展指数平均为0.809,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37倍。
——第II类型地区(信息化发展中高水平地区):包括天津、广东、浙江、江苏、福建、辽宁、陕西、吉林、山东和山西,共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该地区与第I类型地区相比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知识指数、信息消费指数和使用指数低于第I类型地区,但差距并不太大;二是基础设施指数和环境与效果指数明显低于第I类型地区,这正是第II类型地区与第I类型地区的主要差距。此地区(中高水平地区)的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信息化发展指数介于0.584和0.687之间,平均为0.632,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07倍、第I类型地区的78.12%。
——第III类型地区(信息化发展中等水平地区):包括黑龙江、重庆、湖北、河北、内蒙古、新疆、海南、宁夏、湖南、四川、广西、江西和甘肃,共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该地区与第II类型地区相比的特点是:一是信息消费指数低于第II类型地区,但差距极小;二是使用指数、知识指数和环境与效果指数低于第II类型地区,但差距也不大;三是基础设施指数明显低于第II类型地区,这也是第III类型地区与第II类型地区及第I类地区的主要差距。此地区(中等水平地区)的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信息化发展指数介于0.530和0.574之间,平均为0.554,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93.58%、第I类型地区的68.48%。
——第IV类型地区(信息化发展中低水平地区):包括河南、安徽、青海、云南和贵州,共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该地区与第III类型地区相比的特点是:一是信息消费指数和知识指数高于第III类型地区;二是环境与效果指数低于第III类型地区,但差距不大;三是基础设施指数和使用指数明显低于第III类型地区,这也是第IV类型地区与第III类型地区的主要差距。此地区(中低水平地区)的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信息化发展指数介于0.476和0.528之间,平均为0.514,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86.82%、第I类型地区的63.54%。
——第V类型地区(信息化发展低水平地区)为西藏自治区。与第IV类型地区相比的主要特点是:一是基础设施指数和使用指数低于第IV类型地区,但差距不大;二是信息消费指数和知识指数明显低于第IV类型地区,这也是第V类型地区与第IV类型的主要差距所在。处于信息化发展第V类型地区(低水平地区)的西藏2005年信息化发展指数仅为0.442,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74.66%、第I类型地区的5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