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职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日前,《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发布,全省将全面推行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

  校长职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日前,《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发布,全省将全面推行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

  为推进教育家办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符合基础教育学校特点和校长成长规律的培养、选拔、使用机制,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学校校长专业化发展,云南省将在各级公办基础教育学校,包括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含乡镇中心学校、村完小、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推行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

  《意见》明确校长职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其中,一级、二级、三级校长评定人数分别不超过所评定职级人数的5%、25%和40%。

  校长职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校(园)长办学思想、专业能力、管理能力、任职资历和办学成效5个部分。职级评定标准分学段设置,实行指标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

  《意见》明确,州市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本州市一级、二级校长职级评定工作方案。在州市教育部门指导下,县级教育部门制定县域内三级、四级、五级校长职级评定工作方案。职级评定工作方案由州市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意后开展职级评定工作。校长职级评定每3年开展一次。

  《意见》指出,教育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已评定校长职级的人员中选聘、任用基础教育学校校长。未评定校长职级的人员不得担任基础教育公办学校正职校长。

  对违反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有偏差、不及时、不得力的;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或者有其他违背职业道德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问题的校长,将给予职级降级或退出处理。在校长职级申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6年内不得再次进行职级申报;已认定校长职级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校长职级,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全面推行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是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基础教育校长队伍的重要举措之一。《意见》明确,建立校长职级奖励制度。各职级校长享受相应的差别化职级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依规相应增加绩效工资总量,从聘任之日起计算发放。校长职级制奖励对象为在岗校长,离开校长工作岗位后不再享受职级奖励。从省外引进的优秀校长,可先行聘任上岗,并参加任期内第一次职级认定,对应的职级奖励从聘任之日起计算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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