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印发《浙江省引进高水平大学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10月1日起生效,为确保管理办法更好地贯彻实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2020年8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印发《浙江省引进高水平大学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10月1日起生效,为确保管理办法更好地贯彻实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快引进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支持效益,省财政设立了浙江省引进高水平大学省级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旨在鼓励地方政府和省内高校积极引进高水平大学来浙江办学。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浙江省引进高水平大学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2条,明确了引导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支持对象、申请条件、申拨流程、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基本原则

  引导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瞄准目标,提高质量;明确主体,确保持续;结合实际,分类支持”。

  (二)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补助资金;省教育厅负责审核项目申请、提出分配建议、实施项目监管;项目申请方(地方政府或省内高校)负责项目实施。

  (三)支持对象

  根据《意见》精神,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地方政府和省内高校。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高水平大学引进工作,符合引导资金支持范围的,可按引进合作法人、机构或项目等属地关系,通过所在地政府提交申请。

  (四)合作形式

  根据《意见》精神,引导资金支持的合作办学形式包括:普通本科高校、校区(分校)、二级学院、研究生院,及同层次中外(含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以及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其他办学方式。

  (五)高水平大学范围

  1.国内高校原则上应为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2.国(境)外高校原则上应为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或拥有世界排名前50位学科的大学。判断标准为:国(境)外原则上近5年在QS(Quacquarelli Symonds)、美国《新闻周刊》(US NEWS)《泰晤士报》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上海软科(ARWU)等四大榜单上,至少一次进入世界排名前100位或拥有一流学科(世界排名前50位)的大学;

  3.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其他高水平大学。

  (六)合作办学协议内容要求

  各地方政府、省内高校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办学应签署协议,协议内容原则上应包括各方权利和义务、建设规划、资金筹措、阶段性预期目标、人才团队、优势学科(专业)、运营模式和前三年招生计划等人才培养目标、科研成果及转化目标等内容。

  中外合作办学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办理外商投资相关事项。年度《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布。

  (七)合作办学期限要求

  根据《意见》颁布时间及目标设定,引导资金支持的合作办学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引进的合作办学机构;招生时间不能晚于2023年12月。

  (八)支持额度

  根据不同合作办学形式分类确定支持额度:

  1.对引进设立独立法人本科高校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亿元;

  2.对引进设立校区(分校)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亿元;

  3.对引进设立二级学院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5亿元;

  4.对引进设立研究生院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亿元;

  5.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引进项目和认可的其他办学方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额度。宁波市引入的合作办学项目省财政减半补助。

  (九)申拨程序和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分三次申请拨付:

  1.首次申请拨付

  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交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包括:

  (1)国内高校合作项目:独立法人本科高校、校区(分校)、二级学院、研究生院分别提供教育部、省政府的审批文件;合作办学协议;建设方案或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实质性进展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如有基本建设项目,需提供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

  (2)国(境)外高校合作项目:本科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供教育部批准筹设的文件、本科以上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供教育部的正式审批文件;国外合作院校国际综合排名或学科排名有关佐证材料;建设方案或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实质性进展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如有基本建设项目,需提供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

  (3)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其他高水平大学和合作方式:申请单位需提供省委、省政府相关书面确认意见。

  省教育厅综合引进高校的水平、合作办学方式、投资额、建设规模及前三年招生计划等因素提出支持额度建议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确定支持总额度;按批准支持总额度的20%拨付第一次资金。

  2.第二次申请拨付

  学校完成第一年度招生工作后,申请单位凭招生录取相关证明和第一次补助资金使用绩效报告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省教育厅对申请进行初审,根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提出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复核后,在支持总额度40%以内拨付第二次资金。

  3.第三次申请拨付

  学校连续2年完成招生后,申请单位凭招生录取相关证明和第二次补助资金使用绩效报告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省教育厅对申请进行初审,根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提出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复核后,在支持总额度40%以内拨付第三次资金。

  (十)全过程绩效管理

  各申请单位要按规定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实行绩效评价,于次年7月底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省教育厅应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绩效管理,将前期资金使用结果应用到后续资金补助额度的确定中,资金实施期满后,省教育厅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将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

  (十一)监督检查

  引导资金管理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财政、教育管理部门、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2018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于2020年10月1日起,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浙江省财政厅科教处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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