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教育厅等15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纾困工作的通知》发布。

  日前,《黑龙江省教育厅等15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纾困工作的通知》发布,黑龙江省将按照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帮助民办幼儿园纾困”的目标任务,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落实房租减免政策,落实税收减免措施,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依法保障教职工劳动报酬等权益,加大稳岗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扶持民办幼儿园稳定发展。

  《通知》指出,各地要充分评估疫情对民办幼儿园的影响,及时协调并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帮扶,确保办园稳定。结合当地疫情防控风险等级,对满足复园条件的幼儿园,科学、有序、错峰安排幼儿园复园复育工作;要统筹考虑民办幼儿园在防疫物资供应、幼儿资助等方面需求,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政策支持。

  《通知》要求,各地要统筹各类资金,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支持力度。及时将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拨付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要求,按标准提前拨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鼓励具备条件且有意愿的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转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支持政策。将民办幼儿园纳入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支持范围。鼓励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加大信贷投放,降低贷款利率,提高贷款效率,延长贷款周期。

  《通知》强调,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民办幼儿园,实行相应的租金减免。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提供学前教育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20年2月至12月31日前,阶段性免征注册为企业的民办幼儿园教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职工和民办幼儿园教职工疫情期间的工资发放工作,督促各类幼儿园加强与教职工的协商,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幼儿园,返还单位及其教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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