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教育厅印发了《黑龙江省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前,黑龙江省教育厅印发了《黑龙江省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规定,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必须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未经同意不得开展。组织全国性竞赛活动黑龙江省内选拔赛的,也要进行申报。

  据了解,申报全省性竞赛主办方必须承诺做到:坚持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竞赛主办方及承办方不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坚持自愿原则,不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举办竞赛过程中,不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举办竞赛过程中获取的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擅自披露或提供、转让、销售给他人或其他机构;竞赛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省教育厅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在组织竞赛过程中,竞赛主办方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必须接受并落实省教育厅、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包括撤销竞赛的决定,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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