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办普通高校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均纳入改革范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积极稳妥推进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青海省今年在对全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情况进行前期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于近日制定了《青海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改革范围】青海省公办普通高校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均纳入改革范围。

  【改革方式】高校应先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将所属企业或持有的国有股权转入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理清产权和责任关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分类实施改革。不需要或不具备条件成立资产经营公司的高校,可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实施改革。改革方式1——清理关闭:对“僵尸企业”、空壳企业和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不具备持续经营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通过注销、撤销、破产等方式清理关闭。改革方式2——脱钩剥离:对与高校教学科研无关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可结合实际,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程序,整体划转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的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由高校与接收单位协商签订划转协议,明确各方责权利关系,也可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方式脱钩。相关收益统筹用于高校所属企业改革成本补偿和学校事业发展。改革方式3——保留管理:对与高校教学科研相关的实验测试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工程中心、出版社、科技园(产业园)、设计院(规划院)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实训基地、林场农场、后勤服务单位等企业,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保留并由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保留企业的下属企业,也应做好相关清理关闭、脱钩剥离工作。不宜纳入企业管理的各类资产一律回归高校统一管理。高校因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新产生的股权,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程序,由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管理。改革方式4——集中监管:原则上,高校不再新办与教学科研工作联系不紧密的企业。清理规范后没有保留企业的高校,要关闭注销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确需保留资产经营公司的高校,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治理结构,确保企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高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将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及保留企业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改革步骤】改革分全面清理、制定方案、实施改革三个阶段,各高校要于2022年7月底前完成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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