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不同层次人才的需求和高校发展基础,按照Ι类(博士学位授予权高校)、Ⅱ类(硕士学位授予权高校)、Ⅲ类(其他本科高校)三个类型,对省属公办本科高校实施分类考核(以下简称分类考核)。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山东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9〕76号),进一步激发办学活力,推动高校科学定位、特色发展、创先争优,更好地服务和支撑我省高质量发展,依据《山东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和《2019年度省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省属公办本科高校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考核分类与导向
根据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不同层次人才的需求和高校发展基础,按照Ι类(博士学位授予权高校)、Ⅱ类(硕士学位授予权高校)、Ⅲ类(其他本科高校)三个类型,对省属公办本科高校实施分类考核(以下简称分类考核)。
Ι类高校以培养创新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为引领,重点发展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稳定本科教育规模。以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地方重大需求和引领社会发展为导向,注重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重大科技攻关。
Ⅱ类高校以培养卓越应用型人才为重点,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强化本科教育基础。以服务山东支柱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为导向,注重产学研合作,加强应用性研究、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Ⅲ类高校以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全力办好本科教育。以服务区域发展为导向,注重应用性研究和产学合作,为行业企业发展提供技术和人力资源支撑。
二、考核内容与方法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党的建设、履行职责、创新创优、综合测评和加减分事项。根据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经济社会需求、高校发展水平等因素,对考核内容实施动态调整。
分类考核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按年度组织实施。党的建设情况实行定性考核,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统一制定的考核指标及评价标准,结合本科高校实际和高校党建工作年度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另行通知),按“好”“中”“差”三个等次确定考核结果。履行职责、创新创优、综合测评等情况以及加减分事项,实行定量考核,对不同类型高校分别制定考核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2),按百分制赋分。定量考核重点考核学校年度发展增量,注重发展速度和均量,兼顾发展存量。
三、考核结果与使用
考核结果分别设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根据定性考核结果和定量考核得分排名情况,结合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项(详见附件3)和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事项(详见附件4),分类确定各高校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等次占比原则上不超过考核高校总数的25%,各类型高校优秀等次比例大致相当。各类型高校定量考核排名后20%的,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有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事项的高校,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
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先树优、干部选拔任用、物质奖励、机构编制管理、财政预算管理等政策支持和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四、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专业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考核委员会)下成立省属本科高校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高校考核工作组),负责研究制定分类考核方案和定量考核评价标准,组织实施分类考核,提出考核等次结果建议,报省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审定。
(二)开展平时考核。专业考核委员会负责健全完善平时考核制度,组织高校考核工作组全面了解被考核单位日常工作情况,实行写实考核,推进督考结合。
(三)开展自我评估。当年度12月底前,各高校对照考核指标和考核内容、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形成总结报告(定性、定量考核内容各不超过3000字),报送专业考核委员会。
(四)组织察访核验。下年度1月10日前,高校考核工作组对各高校自评报告的真实性进行随机抽查核验。
(五)实施年终考核。下年度1月底前,高校考核工作组完成年终考核工作,结合平时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并公示,撰写考核情况报告,附被考核高校存在问题清单,由专业考核委员会报省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六)反馈考核结果。专业考核委员会根据省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反馈的考核结果,将考核情况通报各高校,指出问题和不足,明确改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