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要求,市县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教育、财政、人社部门要将责任督学督导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为责任督学开展经常性督导工作提供经费、办公场所和设备等保障。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实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的要求及有关规定,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了《福建省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于2019年底前实现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
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行政区域内每一所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配备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教育督导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布局和在园幼儿规模等综合因素,原则上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
实施办法要求,市县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教育、财政、人社部门要将责任督学督导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为责任督学开展经常性督导工作提供经费、办公场所和设备等保障。根据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幼儿园数量、路程远近和工作难易程度,为责任督学兼职开展督导工作产生的交通、通讯、误餐费用和承担的督导任务按月份提供工作补助(发放对象不含责任督学中的在职公务员),发放标准按每月每园不低于150元、不高于260元确定。督导人员(不含在职公务员)参与专项督导或综合督导,按每半天不低于150元、不超过225元的标准发放劳务费。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