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云南省教育厅获悉,2019年云南省有24所学历教育层次的省属民办学校实行自主定价,其中,民办高等院校21所,民办中专1所,民办中学2所。

  从云南省教育厅获悉,2019年云南省有24所学历教育层次的省属民办学校实行自主定价,其中,民办高等院校21所,民办中专1所,民办中学2所。

  日前,省教育厅发布《2019年度云南省省属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层次)目录清单》,公布了这24所学校名单。公开文件表明,目录清单公布是为了加强对云南省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层次)的监管,引导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层次)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为利用价格杠杆促进云南民办教育发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早在2016年,发布了云发改物价〔2016〕1077号《关于我省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通知。云南省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可以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含培训费,下同)、住宿费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整。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入学时的学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每次制定或调整的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3年。民办高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并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实行学分制收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对民办高校学分制收费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备案。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学校发展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此外,民办学校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公示墙、公示栏、校园网等方式长期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示,同时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注明,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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