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主要从严格审批登记、规范培训行为、强化日常监管、规范校内办学、加强课后服务、加强组织领导等6个方面,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培训场所面积最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不少于2/3”“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主要从严格审批登记、规范培训行为、强化日常监管、规范校内办学、加强课后服务、加强组织领导等6个方面,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山东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从招生、培训、安全管理、财务规范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规范要求。在招生方面,须亮证办学,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不得夸大宣传、虚假承诺;特别强调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不得委托或者授权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在培训方面,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办学内容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的具体信息要素要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山东还对校外培训机构场所消防备案、许可问题提出了新的解决思路,明确用于办学的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抗震、环保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安全证明材料。其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这一举措破解了消防验收历史遗留等瓶颈问题。
  此外,山东还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年报公示制度、黑白名单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机制,将校外培训机构有关监管信息纳入有关信用平台,对违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对校内办学行为规范和中小学课后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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