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至8日,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云南省申报的23个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进行了督导检查。

(2018年12月8日)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要求,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12月3日至8日,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云南省申报的23个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进行了督导检查。本次督导检查是依据《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按照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教育部与云南省政府签署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要求,本着“公平公正、严格把关”的原则,在对云南省申报材料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进行的。

  督导检查组分9个小组对23个县进行了实地督导检查,共随机抽查学校和教学点232所(个),其中小学100所,初中65所,一贯制学校16所,完全中学15所,教学点36个。检查中,核查了相关文件资料、数据;通过专用网络平台对9150人进行了问卷调查;采取随机访谈等形式,征求了公众意见。

  督导检查组对各县的督导检查意见如下:

  一、主要指标达标情况与检查结论

  按照《办法》规定,督导检查组对云南省各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检查,结果如下:

  (一)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

  《办法》规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各省(区、市)应根据相关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国家标准,制定既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又与国家标准基本相符的省级标准。云南省结合本省实际,就办学基本标准制定了相关指标。督导检查组对23个县的各项指标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学校基本达到了评估标准(详见表1)。

  表1 ”等形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下沉。

  (五)进一步强化教育督导功能

  针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问题,各地要开展分类指导,加大整改力度,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任务按时完成。强化教育责任落实,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要求,建立对州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制度,积极开展对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督导问责,实现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州县两级全覆盖。加强教育督导能力建设,加强督导力量,健全督导机制,完善督导体系,持续推动州县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和实施细则,立足新起点,抓住机遇、及早研究、提前部署,着力打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先行区”。

  督导检查结束后,请云南省进一步研究,及时布置整改工作,在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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