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善学校办学标准方面,对于小规模学校,要保障信息化、音体美设施设备和教学仪器、图书配备,设置必要的功能教室,改善生活卫生条件,有条件的学校要纳入全省教育城域网建设范围。
记者从青海省教育厅获悉,青海省印发实施意见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简称两类学校),缩小城乡间、区域间、校际间办学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好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
到2020年,基本补齐两类学校短板,进一步振兴乡村教育,两类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办学条件达到省定标准,经费投入与使用制度更加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满足两类学校教育教学和提高教育质量实际需要,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为乡村学生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在完善学校办学标准方面,对于小规模学校,要保障信息化、音体美设施设备和教学仪器、图书配备,设置必要的功能教室,改善生活卫生条件,有条件的学校要纳入全省教育城域网建设范围。对于寄宿制学校,要在保障基本教育教学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床铺、食堂、饮水、厕所、浴室、取暖等基本生活条件标准,切实保障共青团、少先队开展活动的场地与设施条件。
加强师资建设,优化编制使用管理。统筹调配城乡教师资源,提高编制使用效率,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情况下“有编不补”或者挤占、挪用、截留编制,从根本上解决部分地区长期聘用编外教师问题。推进县域内教师编制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专任教师与学生比例和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师编制,加强对乡村小规模学校的教师编制保障。对寄宿制学校应根据教学、管理实际需要,通过统筹现有编制资源、加大调剂力度等方式加强力量。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将国家“特岗计划”作为全省农牧区乡村学校教师补充的重要渠道,实现“当年招聘、当年纳编”,满足农牧区教师补充需要。各市(州)要统筹制定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安保等工勤服务人员及卫生人员配备标准,满足学校生活服务基本需要。将在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或青南三州任教累计1年以上(含1年)的经历作为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要条件。切实落实教师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政策,并优先满足小规模学校需要,保障乡村教师职称即评即聘。
同时,提高乡村教师待遇,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认真落实乡村教师享受乡镇工作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完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依据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充分体现“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原则,不断提升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待遇保障水平。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范围。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布局,加大艰苦边远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力度,保障教师基本工作和生活条件;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应配建教师周转宿舍;交通较为便利、距离相对较近的地方,可在乡镇寄宿制学校内或周边集中建设教师周转宿舍。关心乡村教师生活,为教师走教提供交通帮助与支持。
据青海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青海省教育经费投入向两类学校倾斜,统筹兼顾解决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问题,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健全完善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适时调整基准定额。切实落实对农牧区不足100人的教学点按100人的标准拨付生均公用经费和寄宿制学校按寄宿生年生均3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政策,按年生均6000元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两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水平,保障两类学校正常运转。各地在编制乡镇中心学校年度预算时,应统筹考虑其指导小规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予以保障,严禁乡镇中心学校挤占小规模学校经费。
同时,还将多措并举提高两类学校教学质量。充分发挥中心学校统筹、辐射、指导作用,推进乡镇中心学校和同乡镇的小规模学校协同式发展;灵活教育教学方式,突出因材施教,密切家校联系,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完善育人模式;加快实现两类学校宽带网络全覆盖,推进“ 教育”发展;深化对口支教,建立城乡学校“手拉手”对口支援关系,组织两类学校与内地高水平学校建立结对帮扶关系,加强两类学校内涵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