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各地要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
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基本条件、细化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培训要求、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师资队伍管理、严格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宣传、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落实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年报制度、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和教育教学行为、推行中小学生弹性离校制度等12个方面,逐一做出详细规定,确保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托管、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不得选用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意见》提出,各地要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形成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此外,《意见》还明确,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中小学校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或培训证书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对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同时,各地要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并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