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度重视地方教育立法,坚持立法为民、务实管用,扎实推进《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3部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

  山东省高度重视地方教育立法,坚持立法为民、务实管用,扎实推进《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3部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

  各部门协同推进立法。将立法工作作为教育“奋进之笔”,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加强组织协调和力量保障,按照“任务、组织、责任、时间”四落实要求,成立推进小组,明确牵头领导、责任处室、责任人、工作时限,保证立法工作有章可循。省人大法工委、教科文委、省法制办等部门提前介入,组织“会战”,形成合力推进立法的协作机制,保证立法质量和进度。

  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坚持调研先行,组织开展多次调研,走遍省内17个地市,汇集校情民意,掌握实际情况,为立法准备丰富的一手素材。坚持开门立法,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大法工委、省法制办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集中修改9次,充分整合各方面意见,达成最大共识。坚持专家参与立法,积极开展委托第三方立法,先后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学校安全条例》委托山东大学法学院起草,并委托进行阶段评估,出具评估意见。

  立管用可用好用之法。提高立法政治站位,把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等内容写入《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学校安全条例》,在《教育督导条例》中增加对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情况的督导。强化立法问题意识,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中,专门安排学生膳食营养和安全条款,推动学生食堂建设和集中用餐配送等工作;围绕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规定中小学校除课外活动外,小学生每天在校课堂学习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中学生不得超过8小时,同时规定对从事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针对校园欺凌、性侵、意外伤害事件等问题,《学校安全条例》作出明确规定,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提升立法精准度,《学校安全条例》明确学校安全责任,建立完善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事故处理制度,确保安全工作无死角;针对一些地方和学校为避免运动伤害事故,减少或取消体育活动等行为,《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规定学校应当为学生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针对督导力度和效果难以保障,《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教育督导工作,对组织领导、预算保障、人员配备进行明确规定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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