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月13日从江苏省教育厅获悉,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日前联合出台《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试行)》(以下简称《十不准》),以及《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记者11月13日从是江苏省教育厅获悉,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日前联合出台《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试行)》(以下简称《十不准》),以及《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江苏省首次就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专门出台的意见。

  此次出台的《十不准》包括:研究生导师不准讲授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负面和消极言论;不准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纵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不准在招生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不准挂名为他人招生、以他人名义招生;不准疏于指导、放任管理,长时间不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活动;不准签署虚假意见,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不准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助研津贴,违规故意迟发、克扣研究生助研津贴;不准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不准违反培养单位有关规定,让研究生承担科研活动、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学位论文评审或者答辩等相关费用;不准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的事务等。

  与此同时,《意见》主要明确了研究生导师选聘、管理制度等工作要求。在选聘原则上,要求培养单位将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作为研究生导师选聘的基本要求。凡存在师德问题的,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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