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不仅关系学生个人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也关系我国人才培养质量,关系到整个民族健康素质。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建设健康中国和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不仅关系学生个人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也关系我国人才培养质量,关系到整个民族健康素质。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建设健康中国和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生体质健康工作,将其纳入“健康中国战略”和“全民健身战略”加以统筹推进。习近平总书记更是着眼于国家长远和民族未来,高瞻远瞩、殷殷关怀,要求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重视并做好青少年体质健康工作。
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立法的初衷是什么,起草过程又是怎样,在确保学生体质健康方面推出了哪些具体举措?带着上述问题,记者(以下简称“记者”)日前采访了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省教育厅厅长、党组书记邓云锋同志。
记者:当前,我国的经济总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二,人民生活有了显著改善,但对青少年学生多年的体质监测表明,尽管其在发育、营养等方面的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在体能、视力、心肺功能等方面却呈下降趋势。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什么?我省为什么要用立法的形式来促进和保障学生体质健康?
邓云锋: 近年来,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学生体质健康状况有了总体改善,身体形态发育水平、肺活量、速度、耐力、柔韧度、爆发力等有了明显提高,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总体肥胖率呈上升趋势,近视率居高不下,学生体质健康水平随着年龄增长呈下降趋势等方面。2017年,全省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数据抽测平均总分75.1分,各年级平均总分均低于80分,整体处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及格水平,优秀率仅为6.4%,与《“健康山东2030”规划纲要》确定的到2020年、2030年全省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达标优秀率分别达到10%和25%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体育仍然是学校教育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一些地方和学校对体育在育人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存在模糊认识,重应试轻素养、重少数轻全体、重比赛轻普及,应付、挤占、停上体育课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体育资源配置不达标,训练比赛经费难落实,师资队伍缺额较大,2017年底全省中小学体育教师缺额7000人左右,影响了训练和比赛活动的正常开展;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体育工作开展很不平衡,缺乏统筹整合的协同推进机制,影响了全省学校体育整体水平的提高。二是学校卫生和营养工作薄弱,影响学生体质健康。学校卫生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且年龄老化严重,兼职从事学校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变动频繁,部分没有经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无法适应工作要求;中小学健康教育师资、课时无法落实,对学生健康素养和良好卫生习惯的养成、学校传染病和常见病预防、食品安全管理等均带来不良影响;校长作为传染病防控和校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不到位,校园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2011-2017年,我省平均每年报告学生肺结核病例数均在1000例以上,且呈上升态势;中小学食堂建设严重不足,仅寄宿制学校食堂建筑有明确的规划标准,其他中小学食堂没有建设要求和标准,有的学校食堂建筑面积不足,加工场地狭小,无法满足就餐人数需求,影响学生膳食营养。三是学生学习压力过大,影响学生体质健康。教育部规定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要保证10小时以上,但受传统人才观、教育观影响,加上日益加剧的就业、升学压力,学校、家庭和社会仍然存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过重的课业负担导致学生学习时间过长、睡眠时间普遍不足、体育锻炼不够,体质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我省近年来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提升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政策措施,也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但由于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这些政策措施的执行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因此,为有效解决我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落实《“健康山东2030”规划纲要》的要求,迫切需要在总结已有工作经验,并借鉴外省立法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地方立法为我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以上,就是本次立法的初衷。
记者: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进行立法,很多内容不能“摸着石头过河”,想必参与起草的工作人员肯定付出了太多的努力。请您简要谈谈整个立法起草过程。
邓云锋: 《条例》正文共5823个字。正如记者所言,每个字里都浸润着立法工作人员的心血、汗水和智慧。起草全程,大家坚持严谨认真、吃苦奉献的精神,本着对人民、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省教育厅于2014年着手起草工作,经过调研论证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条例》列为地方性法规一类项目后,我厅按照“任务、组织、责任、时间”四落实的要求,将《条例》立法列入年度工作重点,成立推进小组,逐一明确项目责任人和责任处室,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倒排工期推进。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起草工作,会同我厅对初稿进行了多次论证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由我厅征集省直相关单位的意见。2018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我厅赴淄博、威海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了市县相关部门、单位及乡镇、街道和中小学校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实地调研了部分学校体育设施及体育活动开展、学校食堂运营和学生餐饮以及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情况。5月,通过山东省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和调研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我厅形成《条例(草案)》会签稿,送省编办、省发改委等部门和单位会签。6月下旬,我厅根据会签意见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报送省政府。7月17日,省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7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9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
记者:《条例》自发布以来,广为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家长关注。目前来看,各界好评如潮。可以说,立法切中时弊,把准了脉、开对了方。具体来说,《条例》在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工作方面有哪些实际举措和新尝试?
邓云锋: 《条例》共六章五十四条,涉及学生体质健康的方方面面,可以说章章都有针对性,条条都可操作。总的来看,《条例》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将十九大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018年5月,党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要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明确写入立法目的,同时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以体现立法的正确政治导向,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二是明晰了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在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工作中的职责。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综合性、系统性强,离不开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条例》主要从以下五方面作出规定:第一是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庭支持、社会参与”作为基本原则,并规定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的规划制定、经费保障、设施建设、组织动员、考核评价等职责;第三是明确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卫生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的相关职责;第四是规定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职责,家庭应当发挥主体作用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促进体质健康的活动;第五是对村委会、居委会和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力量在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方面的有关要求作出规定,以充分体现“社会参与”的原则。
三是强调以学校为依托加强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学校体育是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必要的体育活动是保障学生体质健康的关键因素。对此,《条例》从以下三方面作出规定:第一是为保障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设施,规定了学校体育设施的建设、开放等内容;第二是为保障学生体育活动时间,规定了校园体育活动时间、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等内容;第三是为引导学生加强体育锻炼,规定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应当按照规定修满体育课程并成绩合格。此外,《条例》还对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学生体育运动技能培养、学生运动会、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和安全防护、专职体育教师配备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是指出了做好学校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在促进学生体质健康中的作用。《条例》从以下三方面作出规定:第一是明确学校的健康教育责任,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对学生开展科学用眼、口腔卫生、精神卫生、性健康教育等方面的教育,学校不得削减或挤占健康教育课时;第二是明确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的具体要求,规定学校应当设置医疗保健、心理健康辅导场所并配备或聘请专业人员或者专门教师,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改善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第三是保障学生膳食营养和食品安全,对学校食堂建设及委托经营、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校内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
五是就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提出对策。中小学生在校课堂学习时间过长、校外学习负担过重是影响学生体质健康的重要原因,长期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此,《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减轻学生课业负担,除课外活动外,小学生每天在校课堂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中学生不得超过八小时。同时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初公开课程设置,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从事中小学生校外培训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以加强对违背教育规律行为的监管,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