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预防和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10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预防和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严之又严、细之又细、实之又实”的工作标准,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欺凌问题预防和治理工作,协助、指导中小学校,切实将校园建成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
健全警校联动机制
按照《方案》要求,市公安局将成立由主管局领导任组长,指挥部、督察部、法制办、刑侦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治安管理总队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相关工作。同时,要求各公安分局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辖区派出所所长为直接责任人的中小学生欺凌治理责任制,会同综治、教育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指导中小学校建立法制员制度,督促法制员深入了解掌握学生情况,注意发现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及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帮助学生理性平和处理矛盾冲突。各属地派出所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公安局2018年“护校安园”行动方案》的具体要求,安排社区民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会同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经常性地指导中小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学生遵纪守法和安全防范意识。此外,公安机关将与区教育局和中小学校加强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系统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提升监督检查效能和应急反应能力。
依法实施教育矫治
针对日常发生在学校的施暴行为,《方案》明确提出,公安机关要按照市教委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天津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逐步探索建立相关制度,由担任校园法制辅导员的民警对存在欺凌、暴力行为,情节比较恶劣的施暴学生实施训诫,协助学校开展警示教育;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做好对施暴学生的教育矫治工作。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
强化校园巡逻守护
《方案》强调,治理校园欺凌要防患于未然,各公安分局要将中小学校纳入网格化巡逻巡查,提升校园周边巡控密度。要全面落实校园门前“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在上下学重要时段,属地派出所要安排足够警力,加强校门前巡逻守护,及时制止、处理发生在校园周边的欺凌事件,快速处置相关报警求助。此外,公安机关将充分依托群防群治力量,广泛动员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以及村(居)民自治组织、治安积极分子、平安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校园义务巡逻和治安防控,协助处置中小学生欺凌事件,确保全市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