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该评价结果将作为对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该评价结果将作为对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评价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州)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年度教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评价结果由四川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单位),作为对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州)人民政府,四川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按照四川省政府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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