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乡村教师待遇,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促进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
2018年1月起,全省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
2019年1月起,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将边远镇区所在地教师纳入补助对象;
提升乡村教师待遇,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促进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
日前,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提高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进一步提升乡村教师待遇,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推动福建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提高标准。乡村教师(含各地纳入的边远镇区)除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外,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补助额度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在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的基础上,逐年提高补助标准;2018年1月份起,全省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2019年1月份起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扩大范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对象仍为全省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同时,考虑到不少边远镇区条件相对艰苦,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将边远镇区所在地教师纳入补助对象,努力惠及更多教师,稳定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艰苦地区任教。
差别化补助。补助政策不能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各地要针对省定补助标准出台差别化补助办法,根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充分考虑学校距离城区远近、交通状况等因素分档确定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重点向海岛、山区等条件艰苦地区倾斜,向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倾斜。同时,综合考虑教师日常表现、工作量完成情况、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通过差别化补助充分发挥政策正向效益,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实绩越好,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
加大奖补。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经费仍由省财政予以综合奖补。福建省财政按教育部审核的教育事业统计的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有乡村教师数予以奖补。2017年补助标准低于此标准,差额部分由福建省财政会同福建省教育厅据实清算后收回,省级将清算收回后统筹用于以后年度补助支出。2018年奖补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2019年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及时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到位。
强化落实。各地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省定标准落实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不得以乡镇工作补贴抵顶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未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县(市、区)要从2018年1月份起按新标准实施;已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但补助标准低于新补助标准的,应按照新的补助标准开展补助工作,已高于新补助标准的,不得降低。
此外,文件要求实行实名制管理,对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补助资金要按时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工资账户,减少中间环节,保证补助发放不走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