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日前会同相关部门相继又印发了7个配套办法,以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日前会同相关部门相继又印发了7个配套办法,以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这7个配套办法分别为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印发的《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等4个文件,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印发的《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等3个文件。

  据介绍,它们与《实施意见》共同组成了浙江省民办教育“1+7”政策体系,是浙江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政策的重要文件。

  其中,《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主要围绕平稳有序推进民办教育“非营利性、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总目标,对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机关、变更程序、资产处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主要围绕规范和发展并举的总目标,引导民办学校合理定位、规范办学、特色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和竞争力。

  而《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致力于营造民办教育诚信环境总目标,《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着眼于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等,《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侧重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了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等,而《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主要围绕保护学校师生、债权人、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据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浙江省民办教育新政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难点和热点问题,体现了国家要求、社会需求和浙江追求,体现了支持发展的根本要求。新政强调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既大力支持非营利性办学,也鼓励营利性办学。如放宽了民办学校的办学准入条件、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探索多元化举办民办教育等。着力通过制度设计,达到进一步保护举办者积极性、提升学校办学活力、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同时,新政也体现了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像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中小学校任职任教、民办学校乱招生等社会反映集中、群众呼声强烈的问题都予以了积极回应,从关键环节提出了进一步规范的举措,着力营造公平统一的发展环境,着力促进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

  此外,新政还彰显了内涵提升的价值导向。如在实施民办教育品牌战略,支持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做了进一步的拓展和延伸,凸显出浙江省注重吸引社会力量继续投入教育领域,注重引导民办学校持续优质特色发展的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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