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不断地改革完善,浙江省形成了相对完整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体系,对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国民素质、促进社会公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过不断地改革完善,浙江省形成了相对完整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体系,对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国民素质、促进社会公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唯分数论影响学生全面发展;考试内容偏重机械记忆、重复训练,加重学生负担;违规招生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加分项目不合理,影响教育公平等等。教育部于2016年9月18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明确了改革目标和任务。浙江省在总结中考历年来积极探索所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针对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17〕122号),旨在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方法、考试招生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革。
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打好共同基础。初中阶段国家课程方案所设定的科目均列入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所有初中毕业生均需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取消原保送生和直升生可以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规定。旨在引导学校开齐开好国家规定的课程,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一门课程,不放弃每一位学生。
改进命题,突出解决问题能力和实践能力。以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为命题重点,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与学生生活的联系,加强对学科思维能力考查,加强对实践能力考查,2020年各地全面开展外语听说能力人机对话和科学实验测试。
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全面发展。建立客观、真实、适用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把党的教育方针落实落细,培养兴趣爱好,发展个性特长。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高中各类招生录取中真正发挥作用,可采取综合等第或折分方式计入总分,也可以采取品德表现加学生最优秀的其他1—2个维度的等第或折分方式计分。
改革招生录取办法,破解唯分数。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模式,逐步形成全面考查、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招生制度,切实改变以考试分数为唯一标准的做法,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一是完善名额分配招生。大力推进区域义务教育,尤其是初中学校优质均衡发展,实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招生名额以初中毕业生人数为主要依据按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其中优质示范普通高中学校分配比例从2018级学生开始不低于60%(现已经达到5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应努力提高分配比例。招生名额要向农村初中倾斜,分配到农村初中学校的名额要确保足额落实。取消保送生招生。二是实施自主招生。多把尺子,多个通道,就会多一批人才。自主招生拓宽人才成长通道,为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提供上高中的多种渠道。自主招生包括特长招生和特色招生两种方式,总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招生总数的20%,其中特长招生控制在5%以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特长项目,可以跨设区市实施招生。三是改革统一招生。积极探索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结合的统一招生办法。四是完善中职统一招生平台。按属地管理原则,把各类中职学校统一纳入市县同一招生平台有序招生。
加强考试招生管理,保障公平公正。规范办学行为、招生行为,目的是为学生创造公平的竞争机会,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严禁擅自提前招生,招生录取工作一律在学业水平考试后进行。严格控制加分项目和加分分值,落实“减项、降分”要求,取消体育、艺术、科技等奖励类学生加分项目。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应在本地范围内招生,未经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不得跨区域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继续实行跨区统筹招生。普通高中学校严格执行取消“三限生”“借读生”规定,严禁挂靠学籍,做到“人籍一致”。
通过中考改革,到2020年左右初步形成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和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和高中学校特色化多样化发展。
从2017年秋季初一新生入学开始,在全省范围同步实施中考招生制度改革,现在的初二、初三年级在校生仍执行原来的考试招生办法不变。各设区市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改革普通高中招生制度实施方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