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填补了辽宁省学前教育阶段法规空白,保障学龄前儿童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的普及、普惠和质量的提升。

  幼儿园实行小学化教育、布置家庭作业等情节严重的,将罚款1万元;教职工恐吓侮辱体罚儿童,处3000元罚款; 未经家长事先同意,给儿童服用药品的,罚款3万元……9月1日起,《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填补了辽宁省学前教育阶段法规空白,保障学龄前儿童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的普及、普惠和质量的提升。

  《条例》明确提出,学前教育应当遵循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公共服务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方向。针对幼儿园数量和布局,《条例》提出,住房建设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幼儿数量、分布和流动变化情况,编制幼儿园布局规划,保障就近入园。城镇住宅小区要按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并与居民住宅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配套建设幼儿园按照公益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农村每个乡(镇)至少设置一所中心幼儿园,村屯也要根据实际建立幼儿园。

  针对一些幼儿园办园不规范、无证幼儿园难以治理等现状,《条例》对设立幼儿园需具备的条件、申请办学许可的办法、保育教育人员的准入资格,以及对幼儿园年检、收费项目和定价办法等都做出明确规定。《条例》强调,不符合这些条件,未取得办学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幼儿园。

  《条例》强调,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对园舍选址、设施和玩具材料配备、食品提供等都提出了安全、环保和质量要求,并提出,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禁止幼儿园组织入园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禁止实行小学化教育,布置家庭作业。幼儿园实行按质定级、分类管理制度,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夜间住宿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针对合格幼儿教师数量不足、工资待遇偏低的问题,《条例》提出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体系,建立定向培养学前教育专业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制度,对在职园长和教师实施免费培训。要求幼儿园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保障工资待遇,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幼儿园教师在进修培训、表彰奖励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为解决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不足、入园贵等难题,《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比例与本地区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的需要相适应,特别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财政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资助困难家庭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公开、公平接收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同时采取购买服务和出租转让国有资产、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奖励、师资培训等措施,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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