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江西省委组织部会同江西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了《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评分细则(试行)》。

  8月8日,江西省委组织部会同江西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了《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评分细则(试行)》。督导评价结果在呈报省委、省政府,通报设区市市委、市政府的同时,还向社会发布督导评价报告。

  江西省从健全教育管理机制、依法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统筹各类教育改革发展四个方面,对县(市、区)政府及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督导评价,并单列奖励加分和倒扣分指标,鼓励和引导各地党委、政府从根本上解决好人民群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督导评价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以及教育资金、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更好发挥干部考核评价的“指挥棒”作用,树立“激励有为与整肃不为并重”的教育履职导向,强化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在县域教育改革中的责任担当,加快教育事业发展。

  督导评价方式以定量分析和定性评价相结合,分县(市、区)自评、设区市复评与省级考评3个环节。其中,省级考评采取数据监测、实地督查、公众满意度调查的方式进行。为做好数据监测工作,江西省专门研发了教育督导信息化系统,并与教育事业直报系统实现数据对接、互通,通过科学的定量分析,进一步增强督导评价的客观性、精准性。督导评价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按照数据监测40%、实地督查40%、公众满意度调查20%的权重确定督导评价成绩,并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江西省规定,四种情形一律定为“一票否决”情形:教师、学生在D级危房内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学校及周边发生造成师生人身伤害的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教育系统发生重大不稳定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教育决策部署出现重大偏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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