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力争到2017年,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源头预防等关爱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伤害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更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
日前,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力争到2017年,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源头预防等关爱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伤害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更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
近年来,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方面。
《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的关爱保护。其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要包干联系留守儿童,落实好相关工作。
《意见》从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源头预防等环节作出明确部署,弥补了政策短板。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强制报告主体,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