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电。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日前联合印发的《海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提出,2016年及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或创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含贷款)可按一定标准由财政资金给予代偿。

  8月15日电。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日前联合印发的《海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提出,2016年及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或创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含贷款)可按一定标准由财政资金给予代偿。

  根据办法,财政代偿学费的标准为: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可按学制每年最高获得3000元的学费代偿,本科学生可按学制每年最高获得4000元的学费代偿,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按学制每年最高获得5000元的学费代偿。

  办法明确,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是指海南省内国家级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其他市县民族乡镇地区以及三沙市所辖地区。海南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旨在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用知识和学识开展智力扶贫,带动百姓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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