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对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比例分担进行了调整,并统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按照《通知》安排,梅县区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省财政补贴比例为100%。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对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比例分担进行了调整,并统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按照《通知》安排,梅县区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省财政补贴比例为100%。
按照《通知》要求,广东省财政分四档按比例补助,其中对原扶贫开发重点县、民族自治县、原中央苏区县和汕尾市海丰县、陆丰市等县(市、区)按100%比例补助,对汕头、梅州等14市的市本级和市辖区以及江门台山、开平市按60%比例补助。我市全境属原中央苏区范围,调整后,各县(市、区)按100%比例补助,市本级则按60%比例补助。
按照《通知》要求,从2017年起,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作如下调整:
1.对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对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学生,特殊困难学生按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一般困难学生小学、初中均按每生每年2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2.各地按照重在精准的原则,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重新核定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做到扶持对象精准,应扶尽扶。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孤儿、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等。具体认定办法由省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订。
3.统筹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资助政策,对符合多项资助条件的同一学生,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资助政策,不同时叠加享受。
同时,根据《通知》,广东省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水平有待提高,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对象将扩大到公办普通高中和公办幼儿园,补助标准逐年提高,2016年人均不低于每月800元、2017年人均不低于每月900元、2018年人均不低于每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