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地把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贯穿到民族教育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立德树人,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引导各族学生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

  一是坚持正确办学方向,不断增强各民族师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不移地把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贯穿到民族教育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立德树人,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引导各族学生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培养一大批适应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少数民族人才。

  二是优化结构布局,增强民族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快普及少数民族学前教育,对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幼儿园实行公办体制,实现蒙汉双语授课学前三年教育普及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全面改善农村牧区、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办学条件,确保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学校率先实现学校标准化和旗县区域内均衡发展。重点支持民族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以深化课程改革和落实国家课程方案为抓手,全面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制度改革,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以就业创业为导向,加快发展民族中等职业教育,开设农牧业经济、生态建设、民族手工艺品等专业,努力适应培养和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要求。深入推进民族高等教育内涵发展,加大蒙汉双语授课专业的结构调整,逐步构建起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重视支持特殊教育和继续教育发展。

  三是聚焦民族教育发展薄弱环节,坚持“优先重点”发展方针,全面提高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水平。进一步完善民族教育经费投入机制,重点解决民族中小学公用经费不足的问题,并加大少数民族学生资助力度,在全区实现12年免费教育的基础上,对蒙汉双语授课学前三年教育实行减免保育费政策。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民族中小学教师编制短缺和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建立健全民族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县管校聘”改革,加大“双语”教师、“双师型”教师和农村牧区中小学紧缺学科教师培养力度,切实改善民族中小学教师待遇,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分配、评优奖励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少数民族职业技能型人才培养立交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比例。进一步完善高校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机制,对蒙古语授课高考学生实行大科类招生、自主选修、学分互认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并加大对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力度。加快推进民族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率先完成“三通两平台”建设任务。

  四是坚持依法治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民族教育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立法进程,把“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方针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强党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政府责任,扎实推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治校。将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学生培养和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民族学校规划、建设、发展工作机制,健全民族教育教师待遇、培训及少数民族学生资助、升学、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快民族教育现代化进程,为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开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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