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甘肃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甘肃省出台《甘肃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为促进甘肃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甘肃省出台《甘肃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办法》。日前,记者自省财政局获悉,从2016年起,高校毕业生自愿到甘肃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其学费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本专科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给予代偿。

  《办法》明确,甘肃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首次就业单位为甘肃省边远艰苦地区基层单位的,并连续不间断服务满3年,本人可于当年9月1日前,向就业服务地的县学生资助中心递交申请办理,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核实后,由省财政于11月15日前向市(州)、县财政部门拨付代偿金额,通过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放至学生手中或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余额。

  《办法》规定,省、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省属高校、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要确保代偿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等。学费代偿的申报、审批、拨付、发放工作,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上级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违反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除收回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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