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记者从青岛市教育局获悉,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将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重点解决校企合作、政策扶持等职业教育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规定允许学生工学交替,提前或者延后完成学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可享税收优惠等。
教育费附加30%投职教 允许学生工学交替青岛为职教发展撑起法律“保护伞”
8月27日,记者从青岛市教育局获悉,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将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重点解决校企合作、政策扶持等职业教育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规定允许学生工学交替,提前或者延后完成学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可享税收优惠等。
该条例规定,为促进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市、区(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统筹用于职业学校发展。职业学校可依法自主聘任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等担任专、兼职教师。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20%可以用于聘任专业兼职教师。同时,职业学校开展技术服务和社会培训所得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纳入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在校企合作方面,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校企合作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接纳学生顶岗实习和教师顶岗锻炼的单位、扶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该条例还规定允许学生工学交替,提前或者延后完成学业;可以学分互认,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与普通高中之间学籍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