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教基一函〔2014〕30号
转发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
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县(区)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管局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3〕68号)转发给你们,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要求和条件
(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跨省、省内转学。
1.学生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国内、省内迁移(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尽到监护义务,不得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2.学生随家长实际居住地(以房产证为准)在国内、省内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城市小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新居住地离就读学校较远的原则上可以转学,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确定转入学校;城市初中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的,原则上不予转学。
3.农民工子女(需提供家长务工证、暂住证等)、军人子女等特殊群体确需转学的。
(二)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不可办理跨省、省内转学。
1.不允许学生择校转学。
2.城区内、县城内初中小学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允许转学。
3.休学期间不允许办理转学。
4.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允许跨年级转学。五四、六三学制之间跨学段跨年级转学的,需由家长提出跨年级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和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办理。
二、相关要求
1. 各地要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切实把群众利益摆在第一位,做好跨省和省内转学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2. 转学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根据学校规模、班额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接收学校,并出具转学申请受理函,转入学校凭主管部门受理函安排学生就读。由转入学校在学籍网上提交相关转学材料。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3. 转学办理程序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转学操作方法》(见附件2)办理。我省转学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内,转入、转出学校及学籍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日期予以核办转学手续。
4.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或随机监督抽查,确保转学工作顺利进行。
省教育厅正在制定《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出台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跨省和省内转学依照此通知要求办理。
附件:1.黑龙江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学申请受理联系卡、转学申请办理情况通知单
2.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下载: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