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公办和民办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作办学或合作项目(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行为。
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省市两级审批。高等学校和省属高中的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提出申请,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除此之外的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外合作办学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根据办学成本自行确定,按管理权限报相应价格和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中外合作办学的住宿费、代办费等其他收费管理,按照我省现行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设立独立教育机构以外的方式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门数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其学费按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达不到上述条件要求的,其学费按照本省行政区域内同类学校的普通收费标准执行。
以设立独立教育机构以外的方式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由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课程门数和课时数分别占整个高中课程门数和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其学费按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达不到上述条件要求的,其学费按照本校的普通收费标准执行。
省物价局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须严格执行阳光收费公示制度,将合作办学的具体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优惠政策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学校招生简章、新生入学须知、校园醒目位置和校园网等进行公示。因学校宣传不实,经有关管理部门查实确有欺骗行为的,学生要求退学或转学的,教育机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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