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自治区对乡村教师的待遇倾斜政策不断加大,不但将农村教师纳入到“乡镇干部基层补贴政策”享受范围内,每月享受人均200元的补贴,还将职称评审政策进一步向乡村教师倾斜。

  近年来,自治区对乡村教师的待遇倾斜政策不断加大,不但将农村教师纳入到“乡镇干部基层补贴政策”享受范围内,每月享受人均200元的补贴,还将职称评审政策进一步向乡村教师倾斜。

9月23日,在第十二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关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教师法》及《自治区实施<教师法>若干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中介绍了这一情况。

2014年,自治区先后出台系列政策文件,对乡村中小学(含幼儿园)岗位设置及教师职称聘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各地中小学及农村双语幼儿园按在册正式职工人数核定单位岗位总量,将政策性超编教师全部纳入岗位基数,以解决超编教师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问题;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向县、乡基层倾斜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中,将“县、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职称比例分别调整为2.5:4:3.5和2:4:4”的要求,对乡村中小学岗位设置进行重新调整核定,进一步提高乡村中小学老师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其中,对在乡村中小学已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对已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可以保留其职务职级待遇,不再占用本单位的相应职称岗位,以解决乡村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在对乡村教师职称评审中,不再将发表论文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硬性条件,反映教师本人学识水平的代表作品,可以视同论文参加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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