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索取或者接受学生和家长财物、有价证券、交付凭证。   二、严禁组织或参与校外有偿补课、办班。   三、严禁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报刊等谋取利益。   四、严禁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五、严禁在招生、考试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六、严禁学校乱收费、乱办班、乱补课。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教师,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或解聘等组织处理;对负有责任的学校校长先免职,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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