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同一所学校任职达两届(每届3~5年)的校长(含副校长)和任教达6年的教师应进行交流。这是从省教育厅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的意见》中获悉。此举是我省继2009年在全省的台江区、闽侯县等11个县(区、市)试点教师“县管校用”之后教师人事改革的又一大举措,这意味着今后县域内公办教师人事关系收归区域管,而不再属于单个学校。

  按照规定,在同一所学校任职达两届(每届3~5年)的校长(含副校长)应进行交流。在同一所学校任教达6年的教师为应交流对象,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对象的10%以上,其中每年参与交流的特级教师、县级以上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要达到应交流骨干教师的10%以上。不过,任职不满一届的校长、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原则上不参与交流。处于孕期、哺乳期,或患病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在校内公示后,可不纳入交流。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不参与交流,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据介绍,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原则上在本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进行。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应先易后难,先实行分片区交流,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机制,逐步扩大交流范围。以县域内优质学校为龙头,分别联合周边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形成若干个片区,教师一般在就近片区内进行交流,鼓励城区学校教师跨片区交流;校长一般在县域内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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