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教电[2014]12号 各市,昌图县、绥中县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关于陕西、吉林两地个别幼儿园违规开展群体性服药事件的通报》(教体艺厅〔2014〕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学生健康服务工作,保障学生、幼儿身心健康,现就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健康服务和食品安全工作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及中小学、幼儿园要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加强学生、幼儿的健康服务管理和食品安全工作。要认真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学生健康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教体艺厅〔2009〕2号),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原卫生部、教育部76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相关要求,加强和规范健康体检、预防接种及常见病、传染病等疾病群体防喂ぷ鳌?/SPAN>
  二、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学生健康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要求,强化中小学,特别是幼儿园的健康服务管理。
  1、中小学、幼儿园如确有必要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防治工作,要严格做到“五个”必须,即必须事先经医疗卫生专家论证,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制定详细的防治方案,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知情同意、自愿参加的原则,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必须向证照俱全的正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药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在学校开展预防性群体服药工作。
  2、全省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幼儿健康服务管理和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制定防治传染病,群体健康防控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3、明确学校、幼儿园卫生所(室)及校医(园医)和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工作责任,层层抓好落实。
  4、要加强校医(园医)的专业培训,提升专业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5、确保中小学、幼儿园预防传染病、健康体检、健康教育、食品卫生、饮用水安全等项工作的规范开展,防止群体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发生。
  三、各市(昌图县、绥中县)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联合对辖区内所有中小学(特别是寄宿制学校)、幼儿园逐一进行健康服务管理工作和食品安全工作拉网式排查,重点排查群体服用预防性药品和规范执行小学、幼儿园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等情况,省教育厅将联合省卫生计生委对各市排查情况进行抽查,对重点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各市(昌图县、绥中县)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务于4月5日前将检查结果报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
    联系人:教育厅:孙宇新
  卫生计生委:谷英华
    电话(传真):
  教育厅:024-86896457
  卫生计生委:024-23392382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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