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依法设立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按行政审批权限办理。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工培训、下岗再就业培训、退伍军人、社区居民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相结合的教育形式。实施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以三年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以一年为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高中层次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与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 省、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和组织领导,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相关管理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办学的监督与管理,在每年春季招生工作开始前,公布本省本年度具有招生资质的学校名单。

  第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学校章程,按照章程自主办学。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聘任具备法定任职条件、熟悉职业教育规律、敬业创新、管理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校长。新任校长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学校章程中应当明确校长在学校发展规划、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人事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学校建立健全校长考核及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建立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民办学校实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建立党组织,并确保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和参与重大决策的作用。学校应当在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共青团、学生会组织,组织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第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作用。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设置若干专业部,实行校、部二级管理。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规定,科学设置各类岗位。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课教师保持4:6的比例,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岗位和兼职岗位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办法,兼职岗位教师不超过专任教师的30%。逐步提高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比例,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和国家、我省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学校教师聘任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定岗、定员、定责的基础上聘任、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程序和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逐步提高同时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课教师比例,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学校建立有利于引进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聘任制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请能工巧匠、特殊技艺人员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技能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应当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鼓励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进修或提高业务能力的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师德考评奖励机制,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班主任业绩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设立教学管理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运行机制,按照规定组织教学,保证每学年40个教学周数。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专业教育与生产时间相结合。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设置的专业,应当经学校主管部门核准,报省级教育部门备案。学校新增设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外专业,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建立行业、企业参与的专业建设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课程标准、教学计划与实施等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

  学校依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或教学指导方案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加强课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必修课和选修课。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教材选用、采购管理制度。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根据培养目标和产业发展需要,结合本校实际,开发使用校本教材。

  第二十条 学校必须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有部门专门负责教学督导工作,定期组织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必须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制度。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学校必须加强对学生实习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学校应当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完成学校规定课程教育并经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通过职业鉴定机构规定的操作技能考核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学校应当建立技能竞赛制度,组织学生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教研和科研工作,积极组织教师参与国家和省、市、县、自治县的教研活动。

  第五章 德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德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各部门有人负责,设置德育和学生管理专门机构,建立专兼职学生管理队伍,使德育落实到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学校应当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选聘具有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身心健康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并建立健全班主任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必须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和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优化具有职业学校特色的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注重汲取产业文化的优秀成分,发挥文化、环境育人作用。

  加强共青团、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要求,开足德育课课程,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改革,进一步增强德育课的针对性、实效性、时代性和吸引力;加强其他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等环节的德育工作,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开展有关心理咨询、疏导和援助工作,培养中职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中职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改革德育考核办法,加强德育过程的评价管理,建立学生德育档案。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生学籍管理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认真做好课堂教学、成绩考核、实习实训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规定,制定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生学习管理制度,加强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刻苦钻研理论和实践知识,努力提高综合职业素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等制度。

  第七章 招生管理与就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必须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确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职责,做好招生工作。坚决杜绝有偿招生和通过非法中介招生,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招生。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必须真实准确,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必须设立就业管理机构、加强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就业服务的规章制度,开展职业指导工作。加强职业意识、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和创业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并维护好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制定招生管理和就业服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和就业服务活动的,应当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做好校园总体规划,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满足发展要求,体现职业教育特色。加强校园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对国家助学金等资金的管理,健全资助体系和监管机制,防范和杜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做好资产的登记、使用、维护、折旧和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设施设备采购、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对教学设施、实习实训设施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后勤管理工作,创新后勤服务管理机制,规范后勤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膳食、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与完善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并制定校园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全面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卫生意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校内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保障经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校外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加强学生实验、实习实训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督导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对职业教育实行督导,对落实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办学条件改善、国家资助政策的落实情况、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管理水平等方面开展督导评估。

  第五十一条 学校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人员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并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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