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举办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高等、高职院校举办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技工类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五年一贯制、“3+2”连读、“3+2”分段和“3+4”分段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按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并指导、监督、检查全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国家要求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