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区、市)教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县(区、市)教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信息技术对教育发展具有革命性影响,教育信息化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方向和重要支撑。基础教育强县(市、区)信息化建设走在全省前列,对其他地区、学校、教育办园具有带头、示范作用。因此,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避免盲目建设、片面发展等不良现象,按照本标准提供的规范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本县(市、区)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发展规划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并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实施。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三条 充分利用优质资源和先进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整合现有资源,构建先进、高效、实用并覆盖所有学校的数字化教育基础设施和应用体系。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推进教育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学习方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变革。让每一个学生平等、有效、健康的使用信息技术,享受高质量的教育,获得终身发展的能力,为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奠定重要基础。
第三章 硬件设施
第四条 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网校园计算机网络接入传输速率不低于10M,网络到桌面传输速率100M,网络信息点覆盖全校所有教学场所;幼儿园每班1台,小学、初中生机比7:1,高中生机比6:1;中小学师机比1:1。
第五条 广播电视系统有卫星接收或有线电视接入,有校园闭路电视和智能广播功能,可播放国家及当地主要教育频道和其他频道节目,可播发校园教育节目。
第六条 推进多媒体进课堂,实现教室 ,每个普通教室配有多媒体设备(计算机+投影机+电子白板或计算机+投影机+投影幕等或计算机+60英寸以上平板电视机等),具备电视节目接收、课件播放、网络浏览等功能;根据需要设置计算机教室、多媒体综合教室、学科专用教室、科技活动教室、音像教材资料制作室等专业教室,能满足相关教学活动的需要。
第四章 软件与资源
第七条 教学软件实现基于网络的教师备课、教学、答疑,学生自主学习、提交作业、考试评价等功能;有学生自建的跨学科的班级学习型主题网页。
第八条 管理软件实现基于网络的教学管理、教务管理、课程管理、学生管理、学校行政后勤管理、图书管理等功能;有学校网站,发布学校信息和校务公告,每个班级和教研组有自制的主页(优秀教师要建立Blog),实现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教师与家长之间的网上互动。
第九条 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开发与应用,实现与辽宁省基础教育资源库互联。加快建立数字图书馆,逐步建立虚拟实验室。建立开放灵活的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平台。校本优质资源总量不少于1T,基本满足学校各项教育活动,保证所有教师正常使用,每学期整理更新教学资源至少一次。学科电子音像教材与学科文字教材配套,总量不少于500小时以上,三年内补充更新率15%左右,满足学科教师正常使用。有三种以上的现代教育技术方面的书籍与报刊。
第五章 管理者与教师
第十条 学校管理人员(包括学校主要领导)了解国家基础教育信息化政策、法规和发展趋势,每年至少参加1次教育信息化相关的培训与学习,达到《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管理人员》要求,具有较强的教育信息化领导力。
第十一条 学校应配备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教育技术专业知识的专职教育信息化技术人员,能力达到《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技术人员》要求,能够为学校教育信息化环境建设、教学应用与日常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各学科教师全员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教学人员》培训,考核通过率达到100%。主要学科教研组具有1-2名教育技术骨干教师,能够组织本校教师开展教育技术能力发展项目。学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校本研修(包括网络教研),每学期活动不少于2次,活动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记录、有成果,并形成制度。学校有激励教师参与校级以上课题研究的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都有对技术人员、中青年学科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校内教育技术培训计划,有明确的目标和具体措施,并纳入教师个人专业化发展计划。
第十四条 让每一位学生使用信息技术进行有效学习,让每一位学生享受信息技术带来的学习便利和快乐,让学生运用计算机开展自主学习和探究学习,学会制作电子作品,积极参加学生电子作品比赛活动。
第六章 教育教学应用
第十五条 信息技术课程开设率为100%,由具有教师资格的专任信息技术教师担任教学工作,学生上机操作时间和学习效果达到新课标的要求。学校为学生提供条件开展正式或非正式的信息技术课外活动,做到四定:定时、定点、定内容、定能力要求。开展常规性的信息技术相关兴趣小组等课外活动,培养和发展学生在信息技术方面的特长。
第十六条 学科教师能够应用网络进行集体电子备课、教研,能够快速检索网络资源进行教学设计,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学科覆盖率要达到100%。每周应用信息技术辅助教学的学科数达到开课学科数的60%以上。普通与专用教室信息技术设施平均周使用时数达到周学时数的50%以上。
第十七条 每位教师都能在课堂教学中合理使用信息技术支持的课堂互动、有效教学,开展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教学改革实验,每学期撰写整合信息技术的学科教学设计方案2篇以上。学校开展基于信息技术的教学改革实验每学年至少1项,建立专项研究课题,跟踪学生的发展收集数据,验证信息技术使用的有效性,改革经验、科研论文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教育网站上发表,或在同级竞赛中获奖。
第十八条 根据学校地理或人员优势,开发信息技术校本课程,取得一定成效(有计划、有课程、有过程、有成果,对周边学校有辐射作用)。
第十九条 建立学校教学信息化绩效监测和评价机制,把教学信息化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对区域教学信息化发展及影响因素进行监测。
第七章 教育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领导和管理区域信息化建设,健全电化教育机构,理顺信息化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队伍。制定学校基础信息管理要求,加快学校管理信息化进程,促进学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建立信息化经费投入的正常预算,努力缩小区域内校际间的数字鸿沟,促进教育公平。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建立现代教育技术(或信息技术)中心(组)。各项责任落实,各成员职责分工明确。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校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学期)计划,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实施步骤明确。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育信息化小组人员组成:高级中学:专兼职人员5-7人;初级中学:专兼职人员4-6人;小学:专兼职人员3-5人;幼儿园:专兼职人员2-3人。专职人员逐步具备教育技术合格学历,中级职称以上人数不低于1/2,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每学年不少于2次,研究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形成规划方案,有指导性、可操作性、可评估性。把教育信息化工作列入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每年均有能保证学校教育信息化工作的经费投入,并保障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教育信息化管理、应用、安全规章制度,每学年组织学生进行网络道德与安全教育至少1次。各类信息化设施设备完好率要达到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