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首次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物权  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归属终于被纳入民法总则的讨论。  6月27日,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的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并明确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首次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物权

  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归属终于被纳入民法总则的讨论。

  6月27日,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的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并明确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此外,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还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了作品、专利、商标等9种客体,其中包括“数据信息”。

  在信息社会中,各类数据、账户以及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都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怎么确定虚拟财产的权属,如何保护网民的虚拟财产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然而,一直以来我国都缺乏对此领域的权属界定和法律建构,令越来越多有关虚拟财产纠纷的处置陷入尴尬境地。此次草案对虚拟财产物权客体的表态,以及将“数据信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的做法,被认为将开启对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序幕。

  “此前没有法律来界定你的数据属于你还是淘宝”

  虽然过去了两年,但每次想起自己“熬夜打怪”获得的游戏金币被人偷走的经历,刘凡(化名)还是会觉得忿忿不平。

  两年前,刘凡迷上了一款名为“地下城与勇士”的网络游戏。在一次游戏中,他遇到了另一位玩家的交易请求,对方愿意将一件原本价值1000万“金币”的游戏神器以200万金币的价位出售。因为自己一直都想要这件神器,刘凡当即就同意了这笔交易。

  在支付游戏币的时候,对方以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为由,表示自己的交易出现了问题,于是通过QQ发送给刘凡一个加载不完全的截图。让刘凡没想到的是,等他打开这个截图后,自己的游戏账户开始崩溃掉线,等到重新登录游戏以后,他才发现自己经营已久的游戏装备和“金币”都不翼而飞了。

  刘凡找到了这款游戏的客服投诉,并且举报了交易者,但游戏客服并没有回复他的投诉。因为这个经历,刘凡放弃了这个自己钟爱的游戏。

  虽然已经过去了两年多,但提起来,刘凡依然气愤而疑惑:“虽然这只是游戏中的虚拟金币和装备,但也是我熬夜打怪打了好久才得来的,难道不是我的私人财产吗?为什么想要申诉找回来都这么困难?”

  有着类似疑惑的不止刘凡一个人。在网络世界中,游戏装备、各类账户、Q币等虚拟财产被盗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此前我国尚未建立针对侵犯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则,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规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如果被盗用、侵犯,维权之路上往往会遭遇一个难题——怎么证明你的虚拟财产就是属于你的。这看上去是个有些绕口的问题,但彰显出的是虚拟财产物权归属的模糊不清。

  “如果淘宝拿了你的(用户)数据去盈利,你想告它侵犯了你的虚拟财产,你是告不赢的。因为此前没有法律来界定你的数据属于你还是淘宝。”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执行总裁王叁寿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说。

  “这个规定是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突出亮点。”对于上述草案中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内容,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做出了高度评价。

  杨立新表示,草案让保护公民的虚拟财产有法可依,为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他还以网络店铺的转让为例,进一步说明了草案的意义。“网络店铺的ID是由电商平台提供的,那么电商平台和网络店铺店主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是赠予、转让还是租赁?”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网络店铺这一虚拟财产的物权归属,那么当电商平台和网络店铺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就没有统一的尺度去评判。

  或将开启大数据产业万亿元产值

  在民法总则草案审议话题讨论的同时,不少业界人士都认为,若虚拟财产的物权归属能得以确定,那么网络游戏、大数据等行业将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作为国内大数据交易的从业者,王叁寿曾在多个场合提及目前大数据交易面临的尴尬:虽然通过分析用户数据可以创造更大价值,但淘宝等网络平台并不能光明正大地利用用户数据进行二次开发和循环利用;而如果网络平台私自利用用户数据进行二次开发和利用,所产生的价值也“跟用户没有关系”。

  这也正是目前我国大数据产业发展的难题所在。由于对数据的权属问题并无详细规定,所以数据的二次开发和衍生数据的价值权属也比较模糊,造成虽然用户在享受网络服务时所产生的数据有其独特价值,但企业、政府并不能合法地二次开发和利用这些数据,用户也无法获得自己的数据所产生的价值。

  国家发改委的一份关于推动大数据交易发展的报告显示,大数据产业发展面临几大难题:首先就是数据权利类型没有明确,无法确定该适用所有权法、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哪种法律;其次是数据权利主体究竟属于数据生产者(个人、企业、政府)还是数据持有者(企业、政法)存在争议;三是数据的控制和使用权利界限不明,如何分离尚不明晰;四是数据通过互联网非常容易复制,权属保护很困难。

  王叁寿认为,草案关于虚拟财产的规定可以解决当前数据确权的难题,使数据真正可以被视为一种资产或知识产权。“如果淘宝等平台上的用户数据被拿来二次利用,产生的增值收入个人用户有权要求获得分成。”王叁寿表示,如果数据无法确定权利归属,也就无法进行交易,大数据产业的万亿元产值也就无法开发。

  杨立新则主张,衍生数据和数据的二次开发所产生的价值应当属于数据整理收集者,承认数据的知识产权也便于更为有效地保护数据整理、分析者的利益。

  虚拟财产法律体系尚需构建

  相比之下,美国、德国、韩国等一些国家在虚拟财产保护上走得更快一步。

  2010年11月1日,美国俄克拉荷马州通过了一项法律,将上传的数字相片、往来的电子邮件等虚拟财产纳入到了遗嘱执行范围中。

  在德国,数字遗产是按照普通继承财产统一管理的,在认证有金钱价值时,在死者死后10年内,其数字遗产的财产权都会受到法律保护。

  韩国则直接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产,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具有物的属性。因此,在韩国法律中,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财产本质上并无差别。韩国把虚拟财产等同于“电子货币”。

  相比国外的经验,草案关于虚拟财产的物权规定显得姗姗来迟。而且,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草案对一些虚拟财产的概念还未厘清。重庆大学国家网络安全与大数据法治战略研究院院长齐爱民撰文表示,作为因应大数据时代来临的基础立法概念,草案关于“数据信息”的规定让我们看到了民法典的时代性,为大数据产业发展和大数据交易开展奠定了法律规则的基础,但草案中的“数据信息”是一个同质重复的不当概念。

  齐爱民指出,“数据”和“信息”不仅是称谓不同,而是有独立的外延和内涵的不同概念,但是相互具有关联性。因此,齐爱民建议民法总则在审议时应摒弃“数据信息”这一不当概念而使用“数据”作为立法概念。

  虽然草案明确了虚拟财产的物权,但在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国内知名互联网律师赵占领看来,虚拟财产的定义还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解释。“什么是虚拟财产,又有哪些虚拟财产能够受到法律保护,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确认。”赵占领表示,个人微博账号、游戏装备、网站积分等许多虚拟财产的价值都无法衡量,因此在发生纠纷时也难以确定金额,也就难以定罪,这也正是需要法律进一步解释和规定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则直言,即使民法总则审议通过,虚拟财产的保护也存在着许多现实问题。“第一是谁管,在虚拟世界中,很多虚拟财产由网络平台发行或提供,如果出现了纠纷,作为利益相关者,平台能否管理好?第二是怎么管,虚拟财产往往储存在用户的账号中,如果账号持有者不愿意公开信息,那么就无法查证。”王宗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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